干部工资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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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干部工资
  工资改革 1985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废止1956年以来的级别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岗位)工资(干部为职务工资,工人为岗位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0.5元,)、奖励工资(每人每月22元)4部分组成。中小学和幼儿园从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从7月1日起执行。此次改革,全县8128名干部职工人均增资20元。1992年1月,工龄津贴由0.5元提高到1元;3月1日,加发按职务、工作年限分档次的奖励工资。
  1993年10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再次进行工资改革,改变1985年以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工人执行的同一种工资制度,建立起符合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各自不同的工资制度。自10月1日起,机关执行行政管理人员、技工、普工3种工资制,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类型划分执行5种工资制,全县参加工资改革的干部工人有1.43万人,人均增资112元。
  工资调整 1987~1988年,全县先后进行4次工资调整。其中,有2737人进入专业技术职务最低档次,月增资总额3.08万元;有2656人升级,月增资总额1.95万元;有4457人提高工资标准,月增资总额3.73万元;有1.22万人由五类工资区标准调整为六类工资区标准,月增资总额2.74万元。1989年,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凡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均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全县升级1.03万人,月增资总额7.3万元;离退休人员升级1071人,月增资总额8994元。同时,将专业技术人员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分别提高两个档次,升级人数为9867人,月增资总额7.3万元。1997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增资20元。1999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增资120元。2001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均增资100元;10月1日起,人均增资80元。
  至2002年,全县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增资,凡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称职,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人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称职或连续三年优秀,在本职务对应级内晋升一个级别;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人员正常升级增资,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晋升职务或技术职务等级后,增加并执行相应工资。
  二、福利待遇
  1985年7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月享受的各种津贴、补贴标准,男为72.9元,女为74.9元。自1993年10月1日起,各种补贴、福利费合计纳入新工资(64元)后,剩余部分保留。1998年1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午餐补助60元。
  自1984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奖金制度,每人每月3元,1989年提高到5元,1994年1月提高到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