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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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配任免
  1985年后,县人事部门从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基层、服务广大干部出发,掌握干部进出平衡,疏通流动渠道,解除后顾之忧,搞好干部调配工作。至2002年,共调整调配各类干部2502人,其中县外调入206人,调出本县198人,县内调整2098人。
  1985年以来,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科办员职务的任免工作。至1997年,采取考察、召开民主座谈会等形式,共提拔干部1739人,免职553人。1998年,将科办员任免权下放到乡镇和县直部门,县人事局负责“干部任免呈报表”的审核和备案。
  二、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过渡 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1996年6月,县人事局制定《宁阳县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开始进行县、乡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首批过渡范围包括20个乡镇、32个政府部门和12个参照管理部门,拟参加过渡人员1296人。至1997年8月,经资格审查和考核,有1188人准予过渡,有7人因身体原因暂缓过渡,有6人不合格不予过渡,有95人办理提前离岗手续或分流。1998年,未参加首批过渡的公安、工商系统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有536人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至此,全县公务员过渡工作基本结束。在开展公务员过渡工作的同时,各单位根据机构编制三定方案和职位设置方案,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置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全县共设置职位1368个,其中县直653个(公务员职位533个、机关工作者职位120个),乡镇715个;设领导职位515个、非领导职位853个。
  公务员录用培训 1996年起,凡录用国家公务员,均经过严格的考试选拔。并组织公务员到有关院校进行任职培训和政治经济理论、专门业务、更新知识、学历等方面的培训。1997年,为县、乡14个机关单位考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14人。2002年,为县直机关单位考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43人。至是年底,全县共组织培训国家公务员1365人次。其中,政治经济理论培训143人、初任培训24人、任职培训26人、专门业务培训709人、更新知识培训287人、学历培训172人。
  轮岗回避竞争上岗 1997年,在公务员过渡工作中,全县有43个单位进行职位轮换,共轮岗73人;对符合回避条件的27名干部,采取转任、调任、轮换等形式进行调整;有36个部门、434人参加223个中层职位的竞争。2002年,县乡机关机构改革中,除教育、卫生行业外,在编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均实行竞争上岗。全县共有1581人参加竞争,其中65.6%的人员分流。同时,县、乡党政机关有41个科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
  辞职辞退 1995年后,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及省人事厅出台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至2002年底,全县共辞退公务员1人,办理公务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手续的11人。
  三、干部考核与奖惩
  考核 1984年起,全县党政机关逐步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1987年,成立宁阳县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年底,县、乡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以目标管理为主的岗位责任制,完善日纪实、月小结、季小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考核机制。至1993年,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对党政机关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1994年,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要求,对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不称职,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995年5月,县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为副局级行政单位。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设立考评委员会。至1996年,县考评委员会先后制定《宁阳县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宁阳县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2个文件,规范公务员考核的程序和内容,全县岗位责任制考核与公务员制度接轨。1999年,设立年度考核奖励基金,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按30%的比例给予记三等功奖励,70%的比例给予嘉奖奖励,并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物资奖励;对不称职(不合格)人员,按规定给予降职、调整或辞退处理。2001年,对机关人员考核增加“基本称职”等次,取消“给予考验期”,并把工作时间以外遵纪守法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对评出的优秀档次人员实行公示制。至2002年,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考核的共14.48万人次,其中确定优秀等次2.02万人次,占14.0%;称职等次11.86万人次,占81.9%;不称职(不合格)等次19人次,占0.01%;未定等次5897人次,占4.1%。
  奖励 根据省人事厅的规定,依照年度参评人数5%的比例,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1995年后,奖励比例扩大到年度考核参评人数的15%。1998年,按照省政府关于对集体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对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的规定,继续执行年度考核参评人数15%的奖励比例,其中嘉奖人员不低于授奖人数的70%,记三等功人员不超过授奖人员的30%,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人员不超过授奖人员的5%。至2002年,全县受到国家、省表彰的先进集体11个、先进个人46人;受市表彰的先进集体123个、先进个人1789人;受县表彰的先进集体3200个、先进个人5670人。
  惩戒 1985起,按照《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关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规定,加强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惩戒工作。至2002年,全县共办理行政处分备案手续122人。其中,警告5人、记过18人、记大过14人、降级27人、撤职19人、降职4人、开除留用察看13人、开除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