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人事任免工作 资料库:宁阳县地情库 章节:宁阳县志(1985-2002)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1/article/40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3/section/1/article/40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履行人事任免职责。1986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1988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补充规定》。1993年3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再次通过修订后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在任免工作中,坚持对被任命人员任前进行法律考试、听取供职报告;任中反复酝酿,充分讨论,投票表决;任后进行述职评议,并已形成制度。十至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表决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63人,其中,任免人大机关工作人员123人,政府机关444人,法院624人,县检察院27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