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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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履行人事任免职责。1986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1988年,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的补充规定》。1993年3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再次通过修订后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在任免工作中,坚持对被任命人员任前进行法律考试、听取供职报告;任中反复酝酿,充分讨论,投票表决;任后进行述职评议,并已形成制度。十至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表决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63人,其中,任免人大机关工作人员123人,政府机关444人,法院624人,县检察院27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