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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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1985~2002年,先后对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民政、民族等150多个重大工作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计划财政 至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听取审议县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特别对财政预算进行审议,作出决议,督促政府严格执行。1990年9月,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财政预决算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财政预决算管理。1987年和1995年,县人大常委会两决审议县政府关于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作出了两个年度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定。此外,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县政府关于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并作出决定决议,加强财政监督。
  依法治县 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推进依法治县的工作进程。1985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989年作出《关于依法治县的决定》,1991年作出《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3年作出《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1995年作出《关于开展第二个五年依法治县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0年作出《关于宁阳县依法治县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同时,县人大常委会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多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的审议,作出决议。
  1999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全县实行执法责任制及错案追究制的决定》,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经济和社会事业 1989年,县人大常委先后作出《关于实现平原绿化县的决议》、《关于加强农业工作的决议》。1991年,县人大常委会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文件精神,作出《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议》。1992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决议》。1993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权利的决议》、《关于深入开展及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的决议》。1994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委《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先后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议》和《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议》。1995年,作出《关于实施“九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决议》等。2000年、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县林业发展规划的决议》、《关于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议》等。以上决议、决定,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