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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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7月1日,宁阳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1995年,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宁阳为2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责,宁阳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坚持对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工作,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的法律规定,至2002年,十至十四届县人大常委会共召开141次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359项,表决通过人事任免事项1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