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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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3月至2002年12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县共组织进行了6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7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每次选举,都成立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9~15人组成,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代表选举工作。通过选民登记、划分选区、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等工作步骤,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然后由县、乡(镇)选举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确定、差额比例、当选人得票等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发给当选证书,按选区张榜公布。
  1995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由原来在选举日前30天公布改为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由原来选举日20天前公布改为15日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