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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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10月至2003年2月,全县共进行5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每次均由党员直接选举代表。县委根据《党章》规定和全县党员数量确定代表总名额,将名额分到各选举单位。选举单位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法,酝酿出多于应选代表20%的候选人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对初选名单进行考察,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填写“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后,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直接选举代表。每次代表分配,少数民族和妇女代表都占一定的比例。对代表过于集中的县领导机构的部分代表,分派到各选区参加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