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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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政策 1985年后,全县城镇农村执行国家提倡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在农村地区,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妇,女方年满30周岁,经过批准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孩。
  1996年,对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者,在办理二孩生育证的同时,按上年人均收入的30%计算,缴纳二孩社会抚养费(2002年10月停止缴纳)。2002年9月起,全县不再办理一孩生育证,夫妻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晚婚晚育政策 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后生育为晚育。1988年7月,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允许结婚。对晚婚者增加婚假2周,晚育者增加产假2个月,所增假期视为出勤;农村居民免一年的集体义务工。2002年,对晚育者,增加男方护理假7天,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1988年起,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者至孩子14周岁止,每月发给5元独生子女费。1993年起,对已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保险金600元。资金来源由乡镇、村、个人按3∶2∶1的比例分担。1996年起,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费每月提高到10元。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再加发)。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城镇分配住房,独生子女加分。农村划分宅基地、责任田,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2001年,县委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户,从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明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优待费。
  奖励政策 1996年,县委、县政府规定,对符合条件可以生育二孩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1998年、1999年,全县有908对一孩夫妇,经县服务站查证确有生育能力,报名志愿终生一个孩子,县公证处公证后,由乡镇发给2000~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办理养老保险。2001年,对独生子女户实施一次性奖励2000元(县、乡镇各奖1000元)。年底,全县独生子女户报名799户,县、乡镇一次性拨付奖金15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