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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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执行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物价管理办法的几项暂行规定》,境内属省管价的工业消费品,原则上执行国家指导价格。大中型企业用部分议价原材料、燃料生产的全国统一定价的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多支出的价差,企业消化不了的,本着成本利润率一般不超过5%的原则,制定地方临时价格。国营小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小企业生产的全国统一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生产成本为基础,加适当利润和法定税金制定地方价格。对棉纱、纸浆、食品、塑料原料等轻纺工业原料,企业在不影响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接受用户来料加工,收取合理的工缴费(工缴费由物价部门核实)。物资部门经营的钢材、木材,计划内外可对等调剂,发生的价差于年终找平。优质产品加价权限和浮动价格在幅度内的浮动权限,放给企业自行加价。省管指导价格的工农业商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灵活的价格措施,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单位生产的省管指导性价格的工农业商品(农业生产资料除外),在10%的幅度内适当扩大或缩小省定浮动幅度和控制幅度。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等重要法规,全县价格管理开始步入法治轨道。1988年,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境内对省内生产的食盐、火柴、肥皂、洗衣粉、搪瓷面盆、铝锅、铝壶、学生作业本、铅笔、棉纱、棉布、汗衫背心、棉毛衫裤、毛巾、袜子、烟筒、炉子、铁锅、饭碗等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对已经放开价格的电冰箱、洗衣机、黑白电视机、自行车实行调价申报制度,停止执行临时价格的规定。1989年,县政府把市政府下达给县的物价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年,全县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统一价格;对农药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控制厂销价格;对火柴、糖实行统一最高限价。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实行最高限价,对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采取优惠措施。1991年,县属各企业成立以厂长、经理为核心的价格管理机构,配备价格人员,推行“企业定价许可证”和“企业定价资格证”制度。全县有150户企业取得了“企业定价资格证”,170名物价员取得“物价员证”。1992年,放开大部分商品和劳务价格的定价权限,由企业自主定价。制定了关于促进对外开放的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价格自主确定。高新技术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1993年,执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3]60号文件,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计划内化肥、柴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计划外一律不得突破省内统一最高限价;统配农药及农膜严格执行省定价格。1994年,根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粮食、食油、肉、糖、民用燃料、教育收费、医疗收费、托幼收费和房租等19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监审,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1997年,制定《宁阳县衣着类价格管理规定》、《宁阳县餐饮业价格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电价实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1999年,放开化肥价格。2000年,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生活用水由0.05元/立方米调整为0.10元/立方米,生产经营用水由0.10元/立方米调整为0.20元/立方米。2002年,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城乡同价,即每度电0.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