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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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起,改革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价格政策。取消主要副食品派购制度,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取消粮食统购政策,国家对小麦、玉米实行合同定购,超购加价办法改按“倒三七”比例作价,销售价格由购销倒挂改为购销同价,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实行市场调节。部分机械产品、电子产品和部分日用工业品,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允许季节差价、批量作价、优质优价。部分原材料、燃料、建筑材料等基础工业产品,实行“双轨制”价格。1988年,全县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比重下降到32.4%,国家指导价比重为26.1%,市场调节价比重上升到41.5%。
  1989年起,整顿价格秩序,完善改革措施,解决市场物价上涨过快问题。凡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一律不许出台涨价项目和可能推动市场物价上涨的其他措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主要副食品,企业在省定控制幅度内提价,事前向县物价部门申报备案。电冰箱、洗衣机、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等紧俏商品,企业提价要向物价部门报批。原下放的临时价格定价权停止执行。1991年,全县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占16.2%,国家指导价占4.1%,市场调节价占79.7%。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占29.1%,国家指导价占6.4%,市场调节价占64.5%。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占33.7%,国家指导价占12.6%,市场调节价占53.7%。
  1992年起,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提高和理顺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价格;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敞开收购议价粮;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1996年,全县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比重为9.3%,国家指导价为1.6%,市场调节价为89.1%。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比重为17.3%,市场调节价为82.7%。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国家定价比重为15.9%,国家指导价为6%,市场调节价为78.1%。
  1997年起,深化价格和收费体制改革,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2002年,全县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2.5%,市场调节价为97.5%。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5%,市场调节价为95%。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比重为10%,市场调节价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