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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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业税收
  至2002年,农业税收项目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4种。
  农业税 1985年,查田定产,全县计税面积93万亩,常年产量6384万公斤,平均税率为11.2%。全年完成税额246万元。1987年,开始缴纳代金。1991年,除东庄乡、华丰镇外,其他乡镇夏季一次完成全年农业税计征任务,全县完成税额301万元。2002年税费改革后,新的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使用税率为6%;国有农场、林场、苗圃使用税率为3%。由财政部门计征,一律征收代金,不再征收实物。年底,征收农业税款5575万元。
  农业特产税 1987年4月1日,开征农林特产税。计税核定,以各乡镇统计前3年平均产量为基础,结合当年实际情况评定常年产量,核定计税收入,并按不同的农林特产品税率,计算出各乡镇农林特产税应缴税额。年底完成农林特产税收入10万元。1994年,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部分税率,停征农业特产税附加。至2002年,累计征收农业特产税5814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开征耕地占用税。根据人均占有耕地状况,市政府核定宁阳县平均税率为4.6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一次计征。是年底,完成税额16万元。至2002年,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977万元。所征税款全部归地方财政。
  契税 1991年,开征契税,适用税率为6%。1997年7月,契税税率调整为3%。1999年,征收11万元。至2002年,累计征收53万元。
  二、征收管理
  1985~2001年,农业税收由县财政局农业税管理科负责征收。2002年4月,设立“宁阳县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为二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20人,下设征管科、稽查科、综合科,隶属县财政局管理。各乡镇成立农业税征收管理所,与财政所合署办公,同时建立农业税征收服务大厅和村级征收服务点,设立农税专管员,负责征收农业税。禁止乡村干部代征,禁止农业税和其他费用混征,禁止违反政策乱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