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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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 1988年,设立农业发展基金。1990年起,健全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和管理制度。1998年,停征农业发展基金,同时督促补缴往年拖欠基金款。至2002年,累计征收(含补缴)农业发展基金587.6万元,其中预算内33.6万元、预算外554万元;累计支出655.1万元,其中农业技术推广项目528.4万元,农田水利建设126.7万元。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的同时,对超储粮食实行财政利息、费用补贴,按中央和地方1:1.5的比例,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是年,中央拨入资金185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2万元。至2002年,全县共拨入粮食风险基金6333万元。其中,中央拨款3427万元,地方财政配套2906万元。共支利息3152万元,支费用3175万元。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1998年,全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卫生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共计1914万元,被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拨款审批制度。至2001年,县财政联合县纪检、监察、劳动、民政等部门,每年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保证资金保值增值。
  住房资金管理 1994年,成立宁阳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会计人员,健全款项归缴及拨付、公积金支取审批等手续,建立起内部制约机制。2000年初,住房公积金与其他住房资金分账核算,并建立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明细账、职工个人明细账三级账户。职工按工资总额的10%缴纳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坚持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对纳缴单位实行归口管理。2002年,全县有168个单位、1.9万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累计收取2949万元。其中,行政单位缴纳1899万元,企业缴纳1050万元。是年底,全县共收取各类住房资金3800万元,其中用于住房专项贷款26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