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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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财政体制改革 1980年,省对县实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至1984年,全县建立健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第二步“利改税”后税种设置情况,财政收入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支出执行总额分成的管理办法。1988年,实行“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收入方面,将1987年中央第二次向地方借款调减地方支出基数,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及营业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契税、农林特产税、奖金税等划归地方固定收入,并抵顶支出;支出执行定额上解的办法。1994年起,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实行新旧财政体制同时运行的办法,以1993年净上划中央的收入为基数,核定县级税收返还基数,后据每年上缴中央两税(增值税75%和消费税)数额,按1:0.3的比例增加税收返还数。继续保留原定额上解基数和其他各项专项上解。统筹安排预算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收支平衡。2002年起,地方各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全部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把营业税纳入省、市、县分享范围。
  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1986年10月,建立乡级财政。1994年,县对乡镇执行“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上缴,增收节支、自求平衡和发展”的财政体制。全县20个乡镇定额补助1098万元,定额上缴279万元。1996年起,逐步减少对乡镇的定额补助,县对乡镇实行“区别对待、分档核定,激励与扶持并举,逐步减少定补和增加上缴,三年实现自收自支”的财政体制。到1998年,乡镇全部实行自收自支。2000年起,县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宁阳、磁窑、华丰、石集4个乡镇实行增值税返还408万元,在保证1999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增加的财力相应增加上缴222万元。对一般条件的西疏、伏山、白马、堽城、茅庄、灵山、葛石7个乡镇,在实行增值税返还243万元的基础上,取消1999年原体制规定上缴113万元,并给予补助38万元。对特别困难的泗店、东疏、鹤山、王卞、蒋集、南驿、东庄、崔解、乡饮等9个乡镇,在实行增值税返还277万元的基础上,加大定额补助536万元。2001年,乡镇调整合并,建立12个乡级财政,继续执行2000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增值税返还、定额补助与上解,根据合并乡镇的具体数额相应合并或抵消。
  农村税费改革 2001年初,全县农村税费改革起步,2002年4月全面铺开。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即调整农业税政策。核定农业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为每公斤标准粮1.14元。新的农业税适用税率为6%,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代金。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分级负担”的农业税减免政策,继续保留社会减免和鼓励生产性减免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对大田生产的西瓜、甜瓜、甜叶菊等产品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一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按人均纯收入上缴的村提留,改按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两项附加属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至2002年底,全县有18.1万个农户参加农村税费改革,共核实计税土地面积87.8万亩,平均计税常年产量707.5公斤。改革前,全县农民负担总额8491万元,其中“三提五统”6275万元,农业税1062万元,农业特产税804万元,屠宰税350万元,人均负担122.85元。改革后,全县农民负担总额6209万元,其中农业税4055万元,附加1622万元;农业特产税298万元,附加59万元;公益事业金175万元,人均负担89.94元。改革后比改革前减少2282万元,减负率为24.05%,人均减负3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