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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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粮食系统担负全县非农业人口、驻军、工商行业粮油供应等工作。对城镇居民,根据国家规定的各类型人员的不同供应标准,每月定期批拨定量,平价供应,粗、细粮比例为3:7。1986年5月,宾馆、饭店改供议价粮。1988年12月,对全县机关团体、厂矿企业、事业单位限购季度粮,定量外的各项补助用粮改供议价粮。1989年11月,工商行业用粮油全部改为议价供应。1990年,粮证存粮和粮油票在社会上流通增多,给正常粮油供应造成不利影响。粮食系统采取“稳购压消、平退议进”,严格人口定量供应,除库区因灾缺粮外,取消其他农村销粮等措施,妥善解决了存在的问题。1992年9月1日,全县放开粮油价格,只保留军需粮油供应。为确保全县粮油供应,1994年12月起,未经县粮食局批准,粮食企业议购的小麦不允许外销。1995年,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粮油,实行售卡限量(每人每月10公斤)供应。1996年5月,市场粮价不稳,定量粮油销量持续增加。城镇居民(不含地方户口)凭购粮证(副本)每人每月供应特二粉10公斤,价格1.94元/公斤,当月有效。农业人口迁出每人每月卖原粮小麦1.75公斤,或交差价4.9元/月。2001年5月1日起,城镇居民户口在全国范围内迁移,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再办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