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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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落实商业企业经理、厂长负责制,完善经济责任制,层层签订合同。1986年,对小型企业网点实行承包责任制,职工工资按销售额和利润完成比例提成(效益工资)。1987年7月,全行业40个自然门店全部实行租赁经营,其中集体租赁3个,合伙租赁11个,个人租赁26个;4个批发企业实行承包经营。1988年,在北街副食门市部试行股份制,改革内部分配制度。1989年,完善租赁承包,实行工效挂钩、优化组合。企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厂长(经理)和承包人抵押金1000元,副职800元,中层干部500~700元,一般职工不低于300元。1990年,实施第二轮承包。1992年,对部分国有小型企业、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偏远亏损企业实行经营、用工、价格、分配“四放开”,把企业推向市场。1993年,对批发企业进行改、转、租、卖,实行抽本经营。1994年,对一些边远地区微利的小型零售门店,实行“国有民营”经营。1996年,通过采取“母体裂变、单体放飞、新老划断、一企两制”的改革形式,转换经营机制。1997年,打破隶属关系界限,采取联合、租赁、兼并、分离等形式,改造和实施企业破产,盘活存量资产。1998年,坚持进退并举、强公活民、优化结构,理顺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产权制度改革。2001年,进行以置换国有资产和转换职工身份的股份制改造。至2002年,全县商业企业基本完成由国营向民营、由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转变,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