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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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宁阳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管理全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1991年7月,改为宁阳县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
  一、农村财务管理
  清财并账 1985年11月,全县农村开展清财并账财产处理工作。至1986年5月,经清理,全县村集体实有债权1630万元,其中社员欠款1067万元,收回294万元;呆滞账款107万元,冲销90万元;实有集体债务828万元,其中贷款299万元,欠社员219万元,付还124万元;实有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折款245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413万元,产品物资44万元;实有现金存款231万元,其中现金226万元,存款5.5万元。资产与负债相抵后,全县村集体实有积累3490万元,人均53.12元。经资金平衡后,生产队向村移交3402万元,人均51.78元;超过应积累水平线分掉集体积累87.9万元,人均1.34元,占实有积累的2.5%。同时,清查出贪污公款的5人,贪污款1000元全部收回;借支挪用公款的3439人,借支挪用32万元,收回7.3万元;借出公物的498人,折款3.3万元。全县粮食亏耗的有30个生产队,财产物资损失的有186个生产队。
  农村审计 1989年9月,全县20个乡镇以经管站为依托,建立起农村审计机构和审计制度,共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132人。至2002年,先后对728个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出未入账集体资产8563万元,落实债权1282万元、债务9462万元;收回债权5743万元,归还债务4726万元。审计出贪污公款6.5万元,借支挪用公款45万元;追回贪污款2.3万元,收回挪用款30.4万元;压缩非生产性开支607万元,压缩农民集资摊派款1170万元。帮助134个村解决了账目积压、长期脱节、多头管账等问题,帮助441个单位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1958条。
  “双代管”与财务公开 1997年2月,在堽城镇试点的基础上,全县全面推行农村财务“双代管”(即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对村级账簿、凭证、报表和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由原来村记载管理改为村记载、乡镇统一管理)工作。年底,全县有19个乡镇、597个村实行了“双代管”。2002年,全县共代管村级资金589万元、债权2548万元、债务4086万元。
  1996年,全县农村推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月15日为农村日常财务经营收支公开日。全县统一印制财务公开榜和公开榜底稿,村设固定公开栏或公开墙张榜公布。同时,收集群众意见,填制反馈表进行反馈,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农村会计“四制”改革 2000年4月,全县开始推行农村会计“四制”(即公开选拔制、持证上岗制、政府聘任制和异村交流制)改革,与村会计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2002年12月,全县有537人取得了农村会计资格证书和聘书,占村会计总数的94.7%。
  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1986年,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完善农村各业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完善承包合同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没有按照法律的程序鉴定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以及未经村民讨论、少数人决定的合同视为无效。拖欠合同款项并坚持不兑现的按违约处理,有的可以终止合同。1988年,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全县开展农业承包合同补签修订工作。共补签修订15.98万份,占总农户数的99%;签订林牧副渔合同7595份,并全部进行鉴证或公证。同时,处理合同纠纷690起。1989年,东疏、鹤山、蒋集、茅庄、华丰、乡饮、白马、磁窑、东庄、伏山、泗店、堽城、宁阳等13个乡镇,建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庭,依法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990年,落实《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全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合同式样、统一指导签订、统一审查鉴证、统一归档管理、统一调解仲裁)管理。1998年,全县农村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合同承包期30年的有553个村,未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的14个村,延包后留有机动地的有342个村,面积3.4万亩,占耕地面积的3.93%。至2002年,全县合同签订率和证书到户率均达100%。
  三、农民负担管理
  农民负担规定 1984年,县委、县政府明确,乡镇收取的“五项统筹”(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经费总额控制在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村集体“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经费总额控制在3%~5%,三项提留中的管理费控制在1%以内。18~55周岁农业劳动力,每年负担的义务工和基建工分别在5个和15个之内。
  1986年,县委、县政府规定,乡镇“五项统筹”和村集体“三项提留”经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其中,农村教育经费计征率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其他四项统筹经费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三项提留”总额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2%~3%,其中管理费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内。农民负担的义务工和基建工控制在15个标准工以内,其中义务工控制在5个标准工内,基建工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并允许农民以钱抵项。
  1990年,县委、县政府要求,乡镇“五项统筹”和村集体“三项提留”经费总额严格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增长幅度不允许超过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农村教育经费计征率仍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管理费实行限额开支。每个劳动力每年负担农村义务工5~10个标准工,农村劳动积累工为30个标准工。“两工”以出劳为主,一般不以资代劳;不能出劳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批准可以资代劳。统筹提留经费提取办法,改按人或按地亩分摊为农村各产业平衡负担。提取集体林果、水面、农机等行业承包费的5%、村办工副业上缴收入的10%、个体企业和联合体企业纯收入的3%,作为统筹经费和集体提留,不足部分由土地承包者负担,最多不超过亩收入的10%。
  1992年,《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实施。村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人均负担比例,以乡(镇)为单位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村集体提留人均数额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其中,公积金不得低于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公益金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5%,管理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人均纯收入千元以上的村,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可适当提高。乡(镇)五项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5%。对于农村“两工”,除按规定减免者外,每个劳力每年负担5~10个义务工和10~20个劳动积累工。农田基本建设任务重的村,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劳动积累工可适当增加,但不能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除本人自愿外,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资金,必须用于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范围之内,不得挪用。村集体提留主要按人口负担,也可以按承包的土地亩数负担。乡(镇)统筹费实行农村各产业平衡负担,提取集体林果、水面、农机等行业承包费的5%,村办工副业上缴收入的10%,个体企业和联合体企业纯收入的3%作为统筹费,不足部分再按人口负担。户口在农村,但不承包土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户口所在地村规定的标准负担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
  1996年,全县统一以乡镇为单位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改为以村为单位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算每一个村农民应该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其中,规定村提留占提留统筹费的比例在一半以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据实征收,禁止下指标和按人头、田亩平摊。
  1998年起,实行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制度。至2000年,每年农民负担的统筹提留费,以村为单位,不超过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同时不能超过1997年预算额。
  2002年,全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镇收取的“五项统筹”经费,取消屠宰税,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与税费改革前相比,全县农民负担人均减少33.01元,减负率为26.8%。
  农民负担监督 1993年4~6月,全县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清理工作。共清理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升级达标活动和各种基金53项,计2419.7万元,人均35.27元,占1991年人均收入的4.82%。同时,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27项,达标升级活动25项。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的各类保险、报刊发行、气象农业服务、畜禽、希望工程募捐等进行清理规范,纠正制止了在婚姻登记、中小学杂费、农村户籍管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及其他收费环节上的“搭车收费”行为,共减轻农民负担2774万元,人均40元。
  1996年,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实行专用收据制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1997年,全县共审批统筹提留6941万元,人均102.41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4.92%。实际提取6577万元,人均97.15元,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4.67%,把“三提五统”严格控制在5%限额以内。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
  1987年,县、乡(镇)以经营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基金会属农村合作经济内部资金融通、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基本任务是管好用活集体资金。资金融通范围主要是乡镇村办企业、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来源包括集体历年积累资金、集体债权、集体提留和乡统筹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土地征用费,村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利润,各种有价证券等。投放对象主要是本乡镇农村内部各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经营单位。至1999年,全县共批准设立基金会21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级20个(崔解、茅庄、王卞等3乡镇未具体运行)。共融聚资金9367万元(其中个人期限股金7855万元),投放资金7274万元(其中乡村企业1592万元、农户3936万元、农业服务组织1256万元)。
  1999年6月10日起,按照省、市部署,对全县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清理整顿,并停止业务运营。至2002年10月,共清收放款3428万元,占放款总额的48%;兑付资金6886万元,占应兑付资金总额的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