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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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电构成 1985年,全县社会用电量1.31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8923万千瓦时、占68%;农、林、水利用电2837万千瓦时,占22%;居民生活用电778万千瓦时,占5.9%;其它事业用电370万千瓦时,占2.8%;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商饮物供、地普查勘业共用电211千瓦时占1.5%。1996年,居民生活用电达到4221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5%。2002年,全县社会用电量达到6.53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4.9亿千瓦时(其中化学工业用电3亿千瓦时,占社会用电量的46%,占工业用电量的61%),占75%;农林水利用电6609万千瓦时,占8.4%;居民生活用电7255万千瓦时,占11%;其它事业用电1610万千瓦时,占2.5%;建筑、商业、交通等行业用电1201万千瓦时,占1.83%。
  2002年,全县农村用电量1.92亿千瓦时,是1985年的3.15倍;人均用电278千瓦时,是1985年的3.1倍。
  用电管理 1985年,县供电公司设用电管理科。2000年10月,撤销用电管理科,成立宁阳肥电业局客户服务中心,按行政区域划片管理。
  1999年10月,对农村电工进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646名,实行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管理。至2002年农村用电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