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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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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 年 8 月 21 日,根据中共苏鲁皖边区省委要求,贫农、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 5%,富农不超过 10%,小地主不超过 20%,中地主不超过 30%,大地主不超过35%。对贫农、烈、军、荣、工属和鳏、寡、独给予减免照顾。
1943 年,按山东战时工作指导委员会规定,公粮全年按夏秋两次征收。麦子占 40%,小米、高粱占 45%,黄豆占 15%,并以棉花 1 ∶ 5 的折价征收部分棉花。
1944 年春,境内开始采取用合理负担的办法,征收公粮。其依据是按 1938 年8 月 21 日中共苏鲁皖边区省委提出的原则。
1948 年,通过清查丈量土地,按折合标准亩扣除免征点,人均 3 亩(含 3 亩)以下的每人扣除半亩(人均 3 亩以上的不扣)后为负担亩。每负担亩全年征粮 16.5千克,其中春季征粮 6.5 千克,柴草 13 千克;秋季征粮 10 千克,柴草 16.5 千克。
1950 年,执行“种多少田,打多少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 的农税政策。
1952 年,查田定产,评定常年产量,一定五年不变。常年平均亩产量为 84 千克,按 20% 征收。1952 年前直接收粮、棉、油、柴草等实物。
1953 年以后,农业税的征收改为以标准粮为单位结算税款,即以小麦、玉米、大豆、谷子、瓜干等 6 种粮食的单价平均计算税款。每斤标准规定为 1 角,财政部门以货币入账。省人民政府公布《农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每户常年产量扣除每一负担人口 50 千克,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再按 20% 税率计征。
1956 年农业合作化,个体经济变成集体经济,纳税也由个体变为集体。是年6 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境内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依山区、平原各种地质条件差异确定农业税率,一般占常年量的10.6% 至 16.2%。
1961 年起,对农业税标准粮价格作过几次调整。1961 年每斤标准粮为 0.16 元,1967 年调整为0.127 元,1978 年调整为 0.15 元。

1982 年,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纳税由集体转为个体,实行户交粮户结算或村代为结算两种形式。
1985 年,根据国务院 71 号文规定,农业税征收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即将合同定购的数额 3 成按原统购价,7 成按原超购价,全年夏秋两季统算平均价。1985 年,每斤按 0.2 元。
1987 年增至 0.207 元,其他经济作物亦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作农业
税。
1995 年以后,中央下发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先后减除各项提留。2001 年 3 月,全镇农村税费改革,粮食征购、农业税按 2.5% 统筹。从 2003 年起,又逐年减少农业税。至 2006 年,农业税全部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