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先后实行联产到组责任制、联产到劳责任制和联产承包责任制。
联产到组责任制
1979 年,境内开始推行联产到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分成几个生产组或分成几片,采取“五定一奖”的管理形式,即定地块、定成本、定劳力、定工分、定产量,实行联产计酬,超产奖励,初步打破了吃“大锅饭”的弊端。是年底,实行联产到组责任制的生产队 19 个,占总数的 8.3%。1980 年,境内基本普及联产到组责任制,全社粮食亩产 577 千克,比 1970 年增长 77%。
联产到劳责任制
做法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统一核算和分配不变的前提下,联产到人,实行“五定一奖”。将个人付出的劳动与所得报酬直接联系在一起,进一步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81 年底,公社实行联产计酬的大队由1980 年的 20% 增至 85%,其中绝大多数大队实行了联产到劳。
家庭承包责任制
1982 年,根据中共中央〔1982〕1 号文件精神,在坚持集体土地不变的前提下,把农田包干到户,所收粮食除完成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外,全部归户所有。此外,林、牧、副、渔、水、电等各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做法,签订合同,承包到人。1983 年,土地承包期由原来的 1 ~ 3 年延长到 15 年不变。1983 年当年见效,全公社粮食单产达到 678 千克,总产达到 2.41 万吨,初步解决全社群众的温饱问题。1997 年,家庭土地承包制 15 年已经到期,根据中央指示继续承包,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1999 年,全镇延期合同签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