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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6月,泰安市郊区人民法院成立,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政工科、调研科、信访接待科,有干警52人。1988年9月,设立行政审判庭。1989年7月,撤销信访科、刑事审判二庭,组建告诉申诉庭。1993年3月,成立经济调解中心。1994年1月,设立经济审判二庭,11月,设立法警队。1995年,经济调解中心撤销。1996年年初,推行“一公开,三强化”①审判方式。1997年7月,设立立案庭(内设信访室)和审判监督庭,设立范镇、满庄中心法庭,撤销告诉申诉庭。1999年,区法院撤销执行庭,设立执行局,并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2000年2月,区法院推行大立案审判管理机制。2002年4月,法院政工科改称政治处,法警队改为司法警察大队,民事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一庭,经济审判一、二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二庭。技术室同时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牌子,研究室同时挂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2007年7月,区法院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将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职能划入民事审判第三庭。2008年9月,区法院设立信访办公室。2010年7月,区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11年,设立执行裁决庭。2013年12月,区法院有干警143人,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13人、审判员100人、助理审判员3人、法警4人,基层法庭6处。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85年,按照中央部署,区法院把“严打”斗争作为刑事审判的中心工作,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从重从快惩办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是年,区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9件,审结35件,判处人犯46人,其中盗窃案13件,涉案人员24人。1989年,设立少年犯罪合议庭,邀请团区委、区教委、区妇联等有关单位的7名人员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属青少年犯罪的人犯226人,占犯罪成员总数的74.8%。是年起,建立健全少年合议庭,采取“寓教于审,罚教结合”方式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对缓刑人犯实行帮教措施,跟踪教育。1992年10月,区人民法院在全省会议上介绍审理少年犯罪的工作经验。是年,全区收案、结案、判处罪犯总人数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31.3%、34.2%、40.3%。1994年起,刑事审判庭对判处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定期回访,与其单位、家属签订“帮教协议”,组成帮教小组。2000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68件,其中审结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金融诈骗案1件。2002年5月,举办首次缓刑人员培训班。2003年4月,审结白某某团伙犯罪案。2005年9月,依法首次审结盗掘古墓葬案1件。2003—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722件,判处罪犯1080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52人,3~10年有期徒刑罪犯160人。
2007年,审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1件,审结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中石化大明集团公司财务部原部长姜某某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2008年,审结以徐某某、尹某某为首的全市首件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大案1件,全市首件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1件。2009年,依法审结陈某某、刘某某非法收受80余人、600万元出国劳务费的非法经营案等。2010年7月,区法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销毁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公开案件庭审,规范量刑程序,实行“精细化”量刑。是年,审结李某某等抢劫盗窃案,审结李某、杨某等贩卖毒品及王某某等利用互联网公开销售烟草制品案等。2012年,依法审判故意伤害、强奸、组织越狱、“两抢一盗”①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案件48件。依法审结泰安市交警三大队、泰安监狱、泰山粮库等单位系列职务犯罪案件9件,审结高利贷、非法经营烟草、电话诈骗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9件,审理青岛市委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王某某受贿等大要案22件。完善少年审判庭建设,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30余人次。2013年,依法审结王某某“零口供”贪污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12件,依法从重从快审理高某某等生产销售“病死鸡”有毒有害食品案件2件,审理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4件。是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7件,判处犯罪分子32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3人;审结故意伤害、强奸、“两抢一盗”等级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案件33件。至2013年年末,受理刑事案件4193件,审结案件4112件,判处人犯5526人。在判决生效被告人中,5年(含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67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的3348人。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85年,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262件,审结案件300件;受理经济纠纷案593件,审结586件,结案标的额91.99万元。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离婚、赡养、不动产、赔偿、债务等,其中离婚案件最多为146件。经济案件中主要涉及货物购销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其中货物购销案件37件,农村经济承包案件51件。1986年起,离婚案件上升,审结离婚案件293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38.4%。1987年起,债务案件呈上升趋势。审结债务案件311件,占审结案件的39.17%。1988年,受理审结借款纠纷案件172件,调解结案占审结案件的95.11%。1990年,采取“小区域治理”的方式,清理“三角债”和其他债务,组成巡回法庭18个,审结债务案件1064件。1991年,建立经济巡回法庭。1992年,审结农村经济承包案件287件。1994年11月,首次受理破产案件,审结企业破产案件5件。经济庭审结全区首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1起。
1995年3月,审结首件股票交易纠纷案和因虚假广告引起的购销种子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件。经济案件中受理案件3171件,审结3222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637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812件。审结5家企业破产还债案件5件,破产企业净负债额高4000余万元,涉及债权人467家。1996年起,债务案件、离婚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上升。是年,民事案件中受理案件2975件,审结案件2902件,其中,债务案件2170件、离婚案件518件、损害赔偿案件100件,三类案件占审结案件的96.07%。2001年,民事案件中审结赔偿案件上升至260件,占审结案件的14.1%。是年,受理经济案件3288件,审结2501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1263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3件,购销合同纠纷39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32件,企业破产案件8件,结案标的额2.06亿元。
2002年起,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分别统计方法取消,将经济审判归入民(商)事审判,并将案件统一称为民事案件,分为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破产案件等几大类型。是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755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3593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91件,权属侵权纠纷案件452件。2003年,审结案件8349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为7490件,占审结案件的89.71%。是年起,民商事案件基本呈下降趋势。2006年,审结民商事案件6961件。2008年,审结民商事案件5534件,公开拍卖泰安市拖拉机站资产2000余万元,处结满庄镇水泥厂等企业破产案件3件,400余名职工得到安置,清偿债务9000万元,实现收益2000万元。依法审结全市法院首件企业解散后申请破产清算案件。2009年,审结民商事案件4576件,受理山东泰山水泥厂破产清算案件,促进企业重组改制。2010年,审结民商事案件2046件,审结企业破产案件4件,化解遗留债务5000余万元。2012年,审结民商事案件1667件。2013年,区法院处结民商事案件3465件,并建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妥善处理投诉和争议案件29件;审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148件,春节前集中发放拖欠200名工人工资140万元;妥善审结婚姻家庭及相邻关系纠纷1030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64件。至2013年年末,区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1.38万件,审结11.04万件。在审结案件中,调解结案5.63万件,判决结案2.6万件,撤诉2.16万件,婚姻家庭类案件1.41万件。

第三节 行政审判

1988年1月起,区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9月,成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案件3件,审结2件,主要是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案件。1989年8月,区人民法院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试点单位。1991年,设立公路巡回法庭;1993年,设立环保、技术监督巡回法庭2处。1995年,农民起诉乡镇政府增加农民负担的行政诉讼案件93件,占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92%。1997年5月,区法院设立农民减负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农民负担问题。
2003年,区法院审理首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2004年9月,审结首例计生行政侵权案件。2006年,依法处结大汶口镇村民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区计生局申请执行范镇村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案。2008年,依法执行祝阳镇昌兴砖厂非法占地案等。是年,建立全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建立起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定期交流互动机制。2010年,审结李某某诉区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市水利局申请执行京沪高速铁路济南指挥部水土保持费案、区环保局申请执行全区84个淀粉加工经营厂环保处罚案等。2012年,处结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1件。2013年,区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57件,其中处结环保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11件。至2013年年末,受理行政案件2246件,处结2182件。在处结的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的111件,当事人撤诉的389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1430件。

第四节 执行工作

1985年6月,区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是年,执结案件42件。1990—1991年,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1992年5—6月,参加全国执行会战,执结案件486件,结案标的额363.9万元。1995年,执行庭进驻人民法庭集中执行,执结案件678件,比1994年提高52%。1997年5月,组织小区域执行和执行会战,并组织各业务庭自执案件,执结1835件,结案标的额4300万元。1998年,参加全市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百日会战,执结各类案件1183件。1999年9月,撤销执行庭,在全市率先成立执行局,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三统一执行工作新机制,并推行执行裁定合议制,执行裁决权、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相分立。2003年,实施强制执行警务化改革,成立司法警察大队执行中队,执结案件3100件,比上年提高20%。2004年,推行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各种执行方法,执结案件2674件。2006年,区法院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通告》,构建起执行威慑和联动机制。是年,强制执行粥店街道小堰场村村民腾退场地案。2009年,区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实行逐案“销号”,执结督办案件107件、重点积案404件。
2010—2012年,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强化执行工作管理,开展清理涉公权力执行案件专项行动,推进先进规范化建设。依法拍卖泰安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岱岳纺织有限资产公司资产,拍卖价款分别为4950万元、7050万元,共执结各类案件4499件。2013年,全区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社会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区法院先后开展涉金融机构案、涉民生案件、涉民间借贷案件等集中执行活动,组织“暖流”执行会议,“清理老赖”整治行动,保障劳动者权益“重拳”行动等专项活动,实施查封、冻结、扣押1500件次,采取拘传、拘留360人次,执结各类案件1344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6人次,19名被告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2013年年末,全区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44万件,其中民事案件3.04万件,行政案件2811件,其他案件1242件,执行标的额2.15亿元。

第五节 审判监督改革

1985年,区人民法院的申诉、再审案件由各审判业务庭负责审理。是年,全区受理案件38件,审结21件,均为刑事案件。1989年起,实行案件评查制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及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双向监督制、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制度等。1990年,区法院进行立审分立和审监分立改革,先后设立立案庭和审监庭,完善审判执行流程,实行立案庭统一立案、排期,审监庭负责案件主评查和处理再审案件。1995年4月,实行案件回访制度。1997年1月,推行排期开庭制度,对个案从立案至开庭实施监督。7月,设立审判监督庭,专门审理刑事、经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并负责案件的评查工作。1998年10月,民事、经济案件评查实行百分制度考核,制定案件评查扣分表,对评查案件逐案、逐卷相关项目进行检查,共评查案件3700件。2000年2月起,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对个案从案排期、送达法律文书到开庭审理、结案实施全程监督,对接近审限周期(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的案件预警通报,督促限期审结。2001年起,实行再审立案复查听证制度,遏制“无限申诉,无限再审”。2002年5月,建立完善“四项制度”①。审监庭强化案件评查,由案件评查小组逐卷评查打分,并会同纪检组、监察室采取内查外调等方式,定期对重点案件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003年3月,推行“十率”②考核机制,由立案庭实施对各业务庭审判工作综合评价,定期通报。实行对审判长、执行长审执结的全部案件进行评查,其他审执人员的案件以不少于承办案件总数30%的比例抽查制度。
2005年9月,实施对审执案件的收费稽核、案件质量通报等制度。2009年,法院转变审判监督工作职能,加大案件质效监督力度,工作重心转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常规评查与整改抽查相结合,评查稽核案件522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3732件,刑事案件182件,行政案件439件,执行案件867件。2010年,实行审判委员会案件质询制度。2011年,区法院开展专项治理未结诉讼案件活动,并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合议庭工作的规定(试行)》和《规范案件卷宗材料装订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完善审判工作管理。至2013年,区法院受理申诉、再审案件769件,其中,刑事案件426件,民事案件343件。

第六节 陪审员制度

1985年6月起,区人民法院聘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主要由妇联的工作人员及乡镇司法助理员等担任。1997年10月,从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中,选聘特邀陪审员25人,根据案件不同性质及要求,特邀陪审员与其他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2005年2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区法院从区直部门、各乡(镇、街道)选聘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由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任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3月,区人大常委会任命20名工作人员为区法院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区法院在立案庭设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关事宜。是年,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各类案件23件,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1件。2013年,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中,普通程序案件的参审率80%,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参审率80%,侵权类案件70%,行政普通类程序案件参审率92%。至2013年,区法院选用人民陪审员4批、122人,其中男性98人、女性24人,少数民族2人。

第七节 信访工作

1985年6月,区人民法院设立信访接待科,处理来信520件次,接待来访105人次。1986年,对新中国成立后的609件历史旧案进行复查,1987年6月完成复查任务,复查改判42件,占复查总数的6.9%。1989年7月,撤销信访接待科,设立告诉申诉庭。是年,处理来信242件次,接待来访285人次。1994年,告诉申诉、信访工作,实行重大案件院长亲自办理制度,包案到人,限期解决。1997年7月,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案庭,内设信访室。2002年起,推行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巡回立案等,建立严格的审限警示、通报监督制度。2004年2月,实行来信来访首问责任制。是年起,实行信访流程管理,由立案庭统一协调,院长、分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每天轮流到信访室带班接访,形成“一个核心,五定制度”①,为内容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机制。
2006年,建立起涉诉信访预警、排查、通报和处理机制;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2007年,法院实行“四定一包”(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处理)制度,明确“四定一包”规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院长是责任领导,承办法官是直接责任者。至2007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600余人(件)次,信访案件结服率95%以上。2009年,区法院积极完善信访工作流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并每月印发《信访情况》,对全院信访工作进行通报。2011年,区法院信访办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45件、184人次,办理上级法院、区人大、区政法委督办案件19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24%和30%。2012年,法院信访办接待群众来访144件、176人次,处理信件17件。2013年,区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达到无涉诉进京上访、无赴省赴市重复上访、无群体集中上访、无影响稳定事件发生。

第八节 司法技术鉴定

1987年7月,区人民法院配备专职法医技术人员2名,从事法医技术鉴定工作。至1988年6月,办理法医鉴定9件,法医咨询5件。1993年5月,设立法医室,办理法医伤情鉴定和伤情复核鉴定41件。1994年,办理法医伤情及复核鉴定49件。1995年,办理伤情鉴定和复核鉴定74件。1997年,办理法医鉴定128件,比上年提高25.4%。2000年2月,法医室更名为技术室。是年4月,设立司法审查鉴定工作室,主要业务范围是司法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建筑工程等司法技术鉴定,与技术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005年10月1日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职能终止。2006年起,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对各类专业机构从事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情况,实行逐案跟踪评价制度,提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各类鉴定评估的鉴定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内部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与审判管理部门协调,严格控制重新鉴定程序。至2013年,区法院办理各项技术委托鉴定5295件。

第九节 审判方式改革

1988年起,区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实行“一个公开、三个为主”(公开审判,庭审调查为主、发挥合议庭作用为主、当事人举证为主)的审判方式。1996年年初,推行“一公开,三强化”①的审判方式。8月,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由实体审查转变为程序审查,庭审方式由纠顺式转变为控辩式。是年,区法院被列为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方式试点单位。1997年1月,实行排期开庭制度。1999年,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区法院确定10名工作人员为主审法官。2000年2月,推行大立案审判管理机制。2001年,设立立案大厅,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排期开庭,送达法律文书等级“一条龙”服务,实现立审、审执、审监三者分立。2002年,以“流程管理信息量表”为重点,强化流程管理,实施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庭前调解、再审立案听证、证据交换、执行听证等新的审判方式。2003年,实行强制执行警务化改革,推广民事案件判前评断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判做法,规范、完善各类裁判文书,同时推行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建立审限警示,通报、监督及案件通报制度,由立案庭跟踪监督整个审判流程。2006年,区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制度。2008年,区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远程立案等便民措施的规定》,实行立案为辅助,建立起“庭、站、点”相结合的便民诉讼网络。在非法庭驻地乡镇设立“法院便民工作站”,在矛盾纠纷较多的村(居)民、社区设立“便民诉调联系点”向当事人发放便民联系卡,同时,实行上门立案、巡回办案。
2009年,区法院、区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审判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和大要案备案制度实施办法》,区法院的重大司法活动和大要案审执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关于严格法定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的通知》,区法院对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强化庭长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处结历年旧存案件1556件,是年,新收案件无一超审限。2011年9月,法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法院审判管理,强化审委会宏观管理,对上诉、申诉、发改案件逐案质询,分析发改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发生案件同比下降50%。2012年,实现流程管理信息化,利用审判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案件各个环节自动监测、预警,杜绝超审限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结案的良性循环。2013年,区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审判。全区有人民陪审员122人,参加陪审案件1817件。

第十节 派出法庭

1985年12月,区人民法院有派出法庭19处,审结民事、经济案件1315件。1991年,邱家店法庭投入资金25万元,建成建筑面积552平方米的二层办公楼,成为全区法院第一个高标准的驻地法庭,1992年,推行在乡(镇、街道)设立法庭巡回服务站。各人民法庭在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和行政村设立法庭巡回服务站454个,解决各类纠纷4519件,回收欠款1670余万元,提出司法建议965条,审查经济合同2700余份。19处派出法庭审结各类民事、经济纠纷案件2033件,约占全院结案总数的近50%。是年,黄前法庭成立全市第一个民间纠纷协调委员会,范镇法庭成立全市首家审理赡养纠纷案件合议庭。1995年,为区法院法庭建设年,要求派出法庭建筑面积必须达到250平方米以上。是年,全区18处派出法庭全部达到标准。1998年11月,派出法庭合并为6处。2000年2月,按大立案审判管理机制,对法庭实行备案管理。2004年始,实施法庭“五化”①标准建设。至2006年,区法院经新建、改建、扩建基层人民法庭6处,全部达到“五化”建设标准。是年,派出法庭审结各类案件3323件,通过实行上门立案、巡回办案,调解纠纷,解决矛盾,发挥了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2013年,全区有派出法庭6处,每处派出法庭均更新升级了机房服务器,铺设联通公司的千兆光纤,进行网络综合布线,做到每间办公室都有内外网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