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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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其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月人均25~30元,居住城镇的月人均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月人均15~20元,居住城镇的月人均25~35元。农村义务兵家属户由粮食优待改为现金优待。是年,农村义务兵户均优待标准460元,烈士家属户均优待标准略高于义务兵家属户。1986年,处乡实行平衡负担统筹优待。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年人均优待200元,由义务兵父母所在单位支付。1987年,实行“征兵、优待、退伍安置三位一体”优待制度,新兵入伍后,处乡将优待通知书发到新兵本人和家属,对立功受奖者奖励。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200元,一等功奖励150元,二等功奖励100元,三等功奖励50元。1988年,烈属户均优待标准提高到585元(含定期抚恤金),义务兵家属户均优待标准提高到558.5元。1991年,区民政局印发《泰山区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各项优待政策。是年,城镇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年人均优待标准由200元提高到400元。1993年,居住农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月人均定期抚恤金70元、孤老对象月人均补助75元;居住城镇的月人均抚恤金76元,孤老对象月人均补助83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月人均抚恤金60元,居住城镇的月人均抚恤金65元。1994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定期抚恤金10元。1996年,调整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奖励标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者增发优待金20%,其中一等功增发15%,二等功增发10%,三等功被评为优秀士兵增发5%。2003年7月,提高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标准:抚恤金每年每人提高到1390~1044元,保健金每年每人提高到420~2140元。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95~265元。2005年10月,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标准:抚恤金每年每人提高到960~1120元。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2880~5100元。2006年1月,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标准:抚恤金每年每人提高到1800~1890元。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提高到每人每年3420~6102元。2011年,全区有各种优待抚恤人员3867人,发放伤残抚恤金2088.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