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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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泰山区推行企业员工社会劳动保险制度。1991年,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扩展到乡镇企业。1992年1月,区政府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企业大病医疗统筹和女工生育保险。是年11月,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9月,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制度。1995年2月,区政府制定《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实行医疗保险制度。2000年,泰山区被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授予农村社会养老先进区。2002年1月,全区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2年,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范围。2004年7月,区政府印发《泰山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2011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6.11亿元,基金支出4.47亿元。年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10.55万人,其中参保职工8.1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28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0.37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8.14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30.46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72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1.08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1.6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3.44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0.04万人,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0.21万人。参加工伤保险7.38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1.71万人。参加生育保险8.14万人,全年共有0.12万人次享受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