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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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泰山区被泰安市政府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试点区。11月,区政府印发《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规定,经费交纳:每年农民个人交纳10元,村级集体扶持人均2元,处镇补贴人均3元,区财政补给人均3元。12月,成立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2005年,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将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医疗基金的50%记入家庭账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的报销。在区财政专户设立“区新型合作医疗大病风险基金”,用于大病救助。区卫生局印发《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及规定》,规范“新农合”医疗费报销程序。2006年4月,区政府印发《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农民个人缴纳10元不变,各级政府补助30元。2007年,泰山区被列为省级试点区。农民个人仍交纳10元,各级政府补助40元,年人均筹集达到50元。报销比例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15%报销,住院治疗费用200元以下按15%报销,200元以上按20%报销;经转诊审批,在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按20%报销。2011年末,全区13.65万人农民参加“新农合”,覆盖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