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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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泰山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除去中央和省固定收入外,将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农业税附加征收使用权全部由区管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超收部分按30﹪提成,多收多提。泰山区财政固定收入主要来自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收、农业税收、专款收入和其它收入,工商税收为主要收入。区级财政与省、市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个人所得税、盐税等。区级财政支出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防汛经费,农、林、水、工、交、商事业费,支农基金,城市维护建设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及其它支出。1986年,泰安市对泰山区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贴”的财政体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划为中央收入,增值税的25﹪为地方收入。继续执行“收入全留,定额补贴”的财政体制,并以1993年实现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作为税收返还基数。1995年,实行“核定收支,总额提成,超收分档分成,支出和农业四税完成比例挂钩,对契税收入实行三七比例分成”的财政体制。年内,消灭滚存赤字154万元,比省市规定时间提前两年跨入无赤字县(市、区)行列。1996年,实行“核定基数,定比分成;增长分成,环比计算;定额补贴,逐年递减;分灶吃饭,自保平衡;一处(乡)一率,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1999年,实行“核定基数,划分范围,增收分成,超收全返,自保平衡,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进入21世纪,泰山区区级财政仍沿用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管理体制。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
近几年来,稳步推进各项财政政策,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扶持支柱产业上项目、扩规模,壮大主体财源,加快商贸流通业建设,提升财政增收潜力,规范财政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狠抓增收节支,财源建设步伐加快,财政收入渠道不断拓宽。2011年,实现财政总收入19.6亿元,同口径增长20﹪,财政实力不断壮大。财政支出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依法理财,科学合理地调度资金,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对财政资金的全程监督机制,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法定支出”的原则,保证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法定支出的资金需要,不断加大对“三农”、教育、社保和重点公共支出的投入,在财政刚性增支因素多、收支矛盾依然突出的状况下,财政投入力度逐年加强,财政支出增长基本控制在收入增幅以内,财政收支运行平稳。2011年,全区财政总支出15.05亿元,下降4﹪;财政灶内支出12.22亿元,下降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