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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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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3年,泰山区被市政府列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区,11月,区政府印发《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办法》,规定:农民个人交纳人均10元,村级集体扶持人均2元,处乡镇补贴人均3元,区财政补贴3元。12月,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二级全额事业单位。2005年,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把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的50%记入家庭帐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的报销,在区财政专户设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风险基金”,用于大病救助。区卫生局印发《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规定》、《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及规定》等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制定关于统一合作医疗药品价格及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的规定。农民参合率达85%以上,行政村覆盖率100%。2006年4月,区政府印发《泰安市泰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全区农民个人缴纳10元不变,各级财政每人补助30元,达到人均筹资40元。农民参合人口14.1万人,农民参合率90%。2007年,全区新农合省级试点工作进入第三个运转周期,农民参合人口14.3万人,农民参合率达到98.5%。人均交纳10元,各级财政补助人均40元,年人均筹资达到50元。报销比例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15%报销。住院治疗发生费用200元以下按15%报销,200元以上部分按50%报销,诊疗费、检查费和床位费按20%报销;经转诊审批,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2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