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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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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政策】
2003年5月12日,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表彰办法〉、〈泰安市泰山区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引进工业、农业及公益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第三产业类项目的按投资企业第一个会计年度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的5%(2004年2月5日,经泰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研究决定,与泰安市奖励标准一致,将奖励标准提高到1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向区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并协助项目、资金落实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