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区委、区政府制定印发《泰山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绩考核试行意见》、《泰山区处乡镇工作实绩考核试行意见》和《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等文件,由区纪委等10个部门按各自考核标准,将各单位单项工作进行考核,排出先后顺序,分别按共性目标得分(占20%),工作效能得分(占30%),行风评议得分(占10%),工作业绩得分(占40%)等四项内容按加权比重计算出各单位的综合得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30%的比例评出先进集体。
2006年起,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其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18%;定为良好的单位,其人员的优秀等次人员比例提高到15%;定为一般的单位,其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仍为10%。
是年8月,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各处、镇统一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约2500人左右配证上岗。
2007年,区委、区政府印发的《2007年度全区综合考核奖励办法》规定,区人事局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补充规定》,对考核内容进行完善,对奖励办法进行补充,把考核与全区重点项目建设相结合。在受奖励人员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对于综合考核成绩前15名的区直部门、前3名的街道(镇),优秀等次比例增加至25%;综合考核成绩后5名的区直部门、后1名街道(镇),不再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其他良好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15%。在区直机关“服务、创新、争先”型机关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前5名的单位,记集体三等功,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20%。第6~20名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18%。考核已经进入前20名后不再参与评比的区六大班子办公室、常委部门优秀等次比例为18%。荣获“全区十大重点建设项目”、“全区十大招商引资项目”单项奖项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18%。优秀等次比例不累计,以最高的比例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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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区委、区政府制定印发《泰山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实绩考核试行意见》、《泰山区处乡镇工作实绩考核试行意见》和《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意见》等文件,由区纪委等10个部门按各自考核标准,将各单位单项工作进行考核,排出先后顺序,分别按共性目标得分(占20%),工作效能得分(占30%),行风评议得分(占10%),工作业绩得分(占40%)等四项内容按加权比重计算出各单位的综合得分,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30%的比例评出先进集体。
2006年起,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其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18%;定为良好的单位,其人员的优秀等次人员比例提高到15%;定为一般的单位,其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仍为10%。
是年8月,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各处、镇统一实行佩证上岗制度,约2500人左右配证上岗。
2007年,区委、区政府印发的《2007年度全区综合考核奖励办法》规定,区人事局制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补充规定》,对考核内容进行完善,对奖励办法进行补充,把考核与全区重点项目建设相结合。在受奖励人员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对于综合考核成绩前15名的区直部门、前3名的街道(镇),优秀等次比例增加至25%;综合考核成绩后5名的区直部门、后1名街道(镇),不再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其他良好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15%。在区直机关“服务、创新、争先”型机关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前5名的单位,记集体三等功,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20%。第6~20名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18%。考核已经进入前20名后不再参与评比的区六大班子办公室、常委部门优秀等次比例为18%。荣获“全区十大重点建设项目”、“全区十大招商引资项目”单项奖项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18%。优秀等次比例不累计,以最高的比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