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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条例》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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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条例》贯彻实施】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于2005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工作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经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为宣传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一是翻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志条例》2000余册,呈送发放各级领导、部门、单位;二是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地方史志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条例〉的通知》;三是召开了全区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动员会议,分管区长就学习贯彻两个“条例”认识、意义和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积极参加了省、市业务部门举办的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学习班,经考试,区史志办全体在职人员均领取了由山东省政府和泰安市政府印制的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