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夏卿,号岳峰,其先人江西吉水人,后随父迁居泰安城。明代后期重臣。
6岁读私塾,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中进士,授山西榆次知县。时榆次岁屡荒,民多流离,萧张榜招抚流民,呈请发仓赈济,并力除时弊,改革赋税。1565年(明嘉靖四十四年),擢户部主事。1566年(明嘉靖四十五年),升户部陕西司郎中。1569年(明隆庆三年)升河南按察司佥事。1570年(明隆庆四年),任陕西按察司佥事。1571年(明隆庆五年),升山西布政司右参议。
1572年(明隆庆六年),以母老上疏回籍终养。次年(明万历元年)获准返乡,兼程而归,距家五百里外,闻母病殁,便散发跣足不食,徒步日行百余里奔丧,居丧三年。服除,补神木兵备。1577年(明万历五年)任山西按察副使。1579年(明万历七年)升山西右参政。
1580年(明万历八年),晋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宁夏。翌年,改宣府巡抚。1584年(明万历十二年),明廷为其加兵部右侍郎。1589年(明万历十七年),擢升右都御史,总督宣府、大同、山西三镇。次年,鞑靼发生“洮河之变”。萧上疏:“今国家御虏,当以抚顺剿逆为长策”,力排众议,反对妄开边衅,召会鞑靼酋长,责其背德之过,“顺义王谢罪请归,还所掠洮河人口”。1592年(明万历二十年),宁夏将领勾结河套鞑靼反叛,为明军所破,萧大亨平叛有功,进兵部尚书太子太保。
1594年(明万历二十二年),其作《夷俗记》刊行。该书有策论制驭之略,旨在“制虏必先知虏”,以期达到“习虏之长以制虏”之目的。1595年(明万历二十三年),任刑部尚书。其时,日本侵犯朝鲜,朝廷对日本战和争执不决,引发御史曹学程、兵部尚书石星两大狱案,交刑部定罪。萧为曹学程讼冤解救,为此而受处罚。萧虽与石星长期政见相左,亦能秉公持平,为明神宗迁怒。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在刑部任上兼理兵部事务。在日军侵朝战中,率部击溃日军。1604年(明万历三十二年),任兵部尚书,兼署刑部。倭寇南侵福建沿海,萧严令闽省予以缉捕,擒斩甚众。后又多次平息西南边陲兵端,1606年(明万历三十四年)罢刑部兼署,专掌兵部。
萧任兵、刑两部尚书13年,时值明末,内外矛盾四起,党争甚烈,他厌倦党争,屡请致仕,未准。1608年(明万历三十六年)卸任回归泰安故里。1612年(明万历四十年),卒于泰安府第,享年81岁。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明廷为其追赠太傅。
萧虽在外居官多年,但关心梓里,曾为《新修泰安府志》作序,捐资创建泰安文庙尊经阁。著有《今古文钞》、《文章正宗》、《夷俗记》、《藩封纪略》等书。并捐资修整泰山。
萧有二子一女,长子和中历官后府都事、工部都水司郎中,累进太仆寺少卿。次子协中以父荫授上林苑监丞,晋顺天府治中。
萧大亨卒后,明神宗敕令在泰城西南金牛山之阳,为其营建陵墓,1617年(明万历四十五年)竣工,俗称“萧家林”,建有神道、牌坊、华表、石仪,蔚为壮观,至今风貌犹存。
萧大亨(1532~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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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夏卿,号岳峰,其先人江西吉水人,后随父迁居泰安城。明代后期重臣。
6岁读私塾,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中进士,授山西榆次知县。时榆次岁屡荒,民多流离,萧张榜招抚流民,呈请发仓赈济,并力除时弊,改革赋税。1565年(明嘉靖四十四年),擢户部主事。1566年(明嘉靖四十五年),升户部陕西司郎中。1569年(明隆庆三年)升河南按察司佥事。1570年(明隆庆四年),任陕西按察司佥事。1571年(明隆庆五年),升山西布政司右参议。
1572年(明隆庆六年),以母老上疏回籍终养。次年(明万历元年)获准返乡,兼程而归,距家五百里外,闻母病殁,便散发跣足不食,徒步日行百余里奔丧,居丧三年。服除,补神木兵备。1577年(明万历五年)任山西按察副使。1579年(明万历七年)升山西右参政。
1580年(明万历八年),晋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巡抚宁夏。翌年,改宣府巡抚。1584年(明万历十二年),明廷为其加兵部右侍郎。1589年(明万历十七年),擢升右都御史,总督宣府、大同、山西三镇。次年,鞑靼发生“洮河之变”。萧上疏:“今国家御虏,当以抚顺剿逆为长策”,力排众议,反对妄开边衅,召会鞑靼酋长,责其背德之过,“顺义王谢罪请归,还所掠洮河人口”。1592年(明万历二十年),宁夏将领勾结河套鞑靼反叛,为明军所破,萧大亨平叛有功,进兵部尚书太子太保。
1594年(明万历二十二年),其作《夷俗记》刊行。该书有策论制驭之略,旨在“制虏必先知虏”,以期达到“习虏之长以制虏”之目的。1595年(明万历二十三年),任刑部尚书。其时,日本侵犯朝鲜,朝廷对日本战和争执不决,引发御史曹学程、兵部尚书石星两大狱案,交刑部定罪。萧为曹学程讼冤解救,为此而受处罚。萧虽与石星长期政见相左,亦能秉公持平,为明神宗迁怒。1598年(明万历二十六年),在刑部任上兼理兵部事务。在日军侵朝战中,率部击溃日军。1604年(明万历三十二年),任兵部尚书,兼署刑部。倭寇南侵福建沿海,萧严令闽省予以缉捕,擒斩甚众。后又多次平息西南边陲兵端,1606年(明万历三十四年)罢刑部兼署,专掌兵部。
萧任兵、刑两部尚书13年,时值明末,内外矛盾四起,党争甚烈,他厌倦党争,屡请致仕,未准。1608年(明万历三十六年)卸任回归泰安故里。1612年(明万历四十年),卒于泰安府第,享年81岁。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明廷为其追赠太傅。
萧虽在外居官多年,但关心梓里,曾为《新修泰安府志》作序,捐资创建泰安文庙尊经阁。著有《今古文钞》、《文章正宗》、《夷俗记》、《藩封纪略》等书。并捐资修整泰山。
萧有二子一女,长子和中历官后府都事、工部都水司郎中,累进太仆寺少卿。次子协中以父荫授上林苑监丞,晋顺天府治中。
萧大亨卒后,明神宗敕令在泰城西南金牛山之阳,为其营建陵墓,1617年(明万历四十五年)竣工,俗称“萧家林”,建有神道、牌坊、华表、石仪,蔚为壮观,至今风貌犹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