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老年人法律援助 资料库:泰山区地情库 章节:泰山区志(1985—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section/1/article/78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section/1/article/78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 老年人法律援助
1997年5月16日,中共泰山区委、区人民政府成立泰山区老年执法协调领导小组。1999年6月16日,区司法局与区老龄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老年人享受法律援助范围:60~69周岁,无能力支付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业户口的“五保”老人;非农业户口由政府供养的老年人。属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无力支付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刑事诉讼代理或辩护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