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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老年人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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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老年人法律援助
1997年5月16日,中共泰山区委、区人民政府成立泰山区老年执法协调领导小组。1999年6月16日,区司法局与区老龄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老年人享受法律援助范围:60~69周岁,无能力支付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农业户口的“五保”老人;非农业户口由政府供养的老年人。属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无力支付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刑事诉讼代理或辩护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