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91&A=1&rec=77&run=13

1985年,泰山区境内国家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由区政府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村民建房用地占用非耕地由乡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由区政府审批。1987年,泰山区对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国家建设用地指标由泰安市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分配,处(乡)、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照泰安市土地管理局下达指标由区土地管理局分配。1990年始,农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管理。泰山区按照每户宅基地面积大小,征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标准面积按0.1元/平方米·年,超占面积按0.2元/平方米·年。1992年末,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是年,全区共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269万元。1993年,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至1996年,泰安市土地管理局对泰山区下达农业建设用地指标213.33公顷,实际占用183.33公顷,农业建设用地指标24公顷,实际占用11公顷。至2000年末,全区共出让土地153宗,收取土地出让金25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