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 建区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实行定额包干制度。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包干到各系统、各单位自行管理。医疗费按年龄档次个人负担5~20%。离退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烈性传染病、职业病、公伤、各种癌症病人医疗费全额报销。1986年,3597人享受公费医疗,其中离休干部185人,退休干部565人。1988年,区政府印发《关于对区直机关公费医疗实行按系统单位全额包干管理的试行意见》。1992年9月,区政府印发《关于区直机关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意见》。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为定额包干给医疗单位,以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50元,荣誉军人每人每年500元,分别定点市中医二院和区直机关门诊部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公费医疗证》到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每月审核汇总后,到定点医疗单位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按年龄档次个人负担5~20%,老红军、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及国家规定的免费病种病人医疗费用全部报销。1993年8月,公费医疗改为定额包干到单位。1995年1月起,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详情参见《社会保障编》)
企业员工医疗 建区后企业员工医疗费由企业自行制订标准,有的全额报销,有的按年龄档次个人负担5~20%报销医药费,有的按月随工资发给个人,有的扣除一定比例后,随工资发给个人作为小病冶疗,所扣除部分统一管理,支付员工住院药费。1992年,泰山区区属企业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范围包括区属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干部、合同制工人、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农民轮换工)。每人每月交纳统筹金3.5元,作为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医疗费支付起点301元,300元以下由员工所在单位处理。
农村医疗制度改革 建区时,仅少数村(居)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绝大部分村实行谁治病谁拿钱。1992年,泰前办事处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该处8个村(居)发放合作医疗册565本。是年,徐家楼乡,实行自愿适度的原则,采取乡、村联办形式,实行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统筹金4元,全乡参加合作医疗者3600人。1994年,区政府印发《关于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恢复。1997年,岱庙、财源办事处按照集体和个人共筹资金的办法,实行“村办村管”,粥店、泰前办事处实行“处办处管”,上高乡、大津口、徐家楼三乡实行“乡村联办联管”方式推行合作医疗。个人交纳合作医疗统筹金标准为:徐家楼乡16元、岱庙办事处15元、财源办事处13元、粥店办事处13元、泰前办事处12元、大津口乡11元、上高乡10元。是年,全区共筹集资金134.5万元。参加合作医疗者到村卫生室免除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床位费,药费报销15%。到处乡以上医院就诊,药费报销不低于20%,住院报销30%,报销额度上限1000元。医疗费用额较大和家庭困难的病人超额适当补偿。是年,南关村农民和村办企业员工个人集体缴纳医疗保险金180元。1999年,泰山区政府制定《推行农村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试行意见》,筹集资金总额的30~40%作为福利金,用于个人门诊医药费报销和社区卫生服务费用。60~70%作为大病风险金,用于个人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最高报销额度6000元。2000年,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90%。
第四节 医疗制度
视图
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 建区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实行定额包干制度。医疗费用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包干到各系统、各单位自行管理。医疗费按年龄档次个人负担5~20%。离退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烈性传染病、职业病、公伤、各种癌症病人医疗费全额报销。1986年,3597人享受公费医疗,其中离休干部185人,退休干部565人。1988年,区政府印发《关于对区直机关公费医疗实行按系统单位全额包干管理的试行意见》。1992年9月,区政府印发《关于区直机关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意见》。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为定额包干给医疗单位,以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0元、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50元,荣誉军人每人每年500元,分别定点市中医二院和区直机关门诊部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公费医疗证》到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每月审核汇总后,到定点医疗单位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按年龄档次个人负担5~20%,老红军、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及国家规定的免费病种病人医疗费用全部报销。1993年8月,公费医疗改为定额包干到单位。1995年1月起,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详情参见《社会保障编》)
企业员工医疗 建区后企业员工医疗费由企业自行制订标准,有的全额报销,有的按年龄档次个人负担5~20%报销医药费,有的按月随工资发给个人,有的扣除一定比例后,随工资发给个人作为小病冶疗,所扣除部分统一管理,支付员工住院药费。1992年,泰山区区属企业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范围包括区属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干部、合同制工人、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农民轮换工)。每人每月交纳统筹金3.5元,作为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医疗费支付起点301元,300元以下由员工所在单位处理。
农村医疗制度改革 建区时,仅少数村(居)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绝大部分村实行谁治病谁拿钱。1992年,泰前办事处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该处8个村(居)发放合作医疗册565本。是年,徐家楼乡,实行自愿适度的原则,采取乡、村联办形式,实行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统筹金4元,全乡参加合作医疗者3600人。1994年,区政府印发《关于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恢复。1997年,岱庙、财源办事处按照集体和个人共筹资金的办法,实行“村办村管”,粥店、泰前办事处实行“处办处管”,上高乡、大津口、徐家楼三乡实行“乡村联办联管”方式推行合作医疗。个人交纳合作医疗统筹金标准为:徐家楼乡16元、岱庙办事处15元、财源办事处13元、粥店办事处13元、泰前办事处12元、大津口乡11元、上高乡10元。是年,全区共筹集资金134.5万元。参加合作医疗者到村卫生室免除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床位费,药费报销15%。到处乡以上医院就诊,药费报销不低于20%,住院报销30%,报销额度上限1000元。医疗费用额较大和家庭困难的病人超额适当补偿。是年,南关村农民和村办企业员工个人集体缴纳医疗保险金180元。1999年,泰山区政府制定《推行农村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试行意见》,筹集资金总额的30~40%作为福利金,用于个人门诊医药费报销和社区卫生服务费用。60~70%作为大病风险金,用于个人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最高报销额度6000元。2000年,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人口占农村人口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