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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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986年,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工业生产除对煤炭、钢材、生铁等工业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外,其它工业品实行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固定资产投资,对全民单位投资实行指令性计划,对集体和个体投资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省和市分配的重要物资和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调拨,一般物资和商品则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社会商品收购调拨、出口商品收购、综合财政、科技、教育、卫生等实行指导性计划。人口发展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调配实行指令性计划。至1990年,先后将外汇收支、经济效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利用外资等,纳入计划管理。
“八五”计划期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1992年始区计委自主审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3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及物资计划管理,除国家分配的指令性计划外,全部改为指导性计划管理,实行定向定量不定价分配。生产计划管理,产值不再作为计划和考核的主要指标,主要产品产量只下总量计划,企业按市场供求组织生产。
1994年3月,全区计划会议提出,“强化计划的调控、平衡、导向、协调、服务功能,把计划工作重点转到研究大战略、提出大主意、抓好大项目、调控大市场、制定大政策、搞好大平衡和提高计划的预测性、导向性、政策性”。是年,计划总表调整为八项: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工业交通和资源节约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计划,主要物资和商品流通计划,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计划,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人口、劳动工资计划。建设项目分为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和竞争性项目三大类,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1995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内信贷资金、各级财政建设资金、各部门的专项建设资金、各类投资公司的建设资金、用于建设的各种证券资金、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借用国外贷款等,均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实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房地产投资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实行计划管理。
1997年始,大中专毕业生计划分配调配改为就业指导计划,双向选择。
2000年,计划管理突出总体指导、宏观调控和协调服务作用,重点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