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振山杀子案 苗振山,系泰安拖拉机厂退休工人。1998年1月12日晚8时许,其子苗文圣酒后在家中无端打妻骂母,摔砸酒瓶、酒杯等物。苗振山闻讯后立即回家,刚进家门,苗文圣便对其破口大骂,并上前掐住其肩膀,将其摔倒在客厅的沙发上,扬言将其掐死。在家人帮助下,苗振山得以脱身。其后苗振山到卧室脱外衣时,苗文圣趁机拿起一把小椅子向其砸去,躲开后,二人又发生撕打。撕打中,苗振山顺手拿起摔掉的小椅子腿,朝苗文圣的头部猛砸数下。苗文圣头部受伤后趴在地上仍对苗振山大骂不止。苗振山气愤不已,又拿起塑料暖水瓶,朝其头部砸去,致其头面部挫伤大量失血休克而死亡。当晚,苗振山投案自首。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泰安电视台《规矩与方圆》节目曾予以报道。案件调查审理期间,被害人苗文圣的亲属及知情的单位和个人纷纷给法院写信同时反映苗文圣长期为非作歹,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虐待家人、危害四邻,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请求对苗振山依法从轻处罚。泰安机械电子学校、专用汽车制造厂160多名职工及家属联名写信,请求对苗振山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振山持械殴打他人的致命部位,事后又未采取抢救措施,致被害人大量失血休克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害人苗文圣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并多次危害社会,案发前又在家中酗酒闹事并殴打被告人及其家人,被告人的行为属义愤杀人,应依法减轻处罚。1998年4月30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对苗振山杀子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苗振山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岱宗坊被撞损案 刘灿河,系泰山区徐家楼乡小白峪村村民。1997年10月4日,刘从新泰市沈家庄镇涝坡村村民张明录处购买无牌照黄河牌自卸大货车一辆,从事个体运输。1998年5月21日晚天下小雨,刘灿河无证驾驶该车,沿红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岱宗坊时,因该车雨刷器功能不良,加之刘灿河左眼失明且超速行驶,致该车撞在岱宗坊西侧。造成柱石移位,坊体严重歪闪,额板断裂,石柱斜撑、雀替破碎。1992年6月12日,岱宗坊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列入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泰山的象征性建筑,其价值无法估量。1998年6月22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刘灿河犯交通肇事罪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泰安市文物管理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998年7月3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刘灿河违反交通法规,无证并违章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岱宗坊遭受巨大损害,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灿河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明录违反工商行政和车辆管理法规,无证经营并非法将自己购买的旧机动车辆卖给刘灿河,导致被告人刘灿河违章驾驶该车,非法从事交通运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岱宗坊严重撞损,应负次要赔偿责任。该法院判决:刘灿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告泰安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为修复岱宗坊所支付的各种费用7.51万元,由被告人刘灿河承担6万元,被告人张明录承担1.51万元。
泰山飞石砸人致伤赔偿案 1998年8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解放小学学生田珍,随其母亲徐永英及家人到泰山旅游,晚10时许购票进山,途中遇雨,徐永英母女冒雨于8月22日清晨登至山顶。山顶降特大暴雨,并伴8~9级大风,山顶人多无避雨场所,现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泰山管委)无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组织、疏导和安全警示。当日9时许,徐永英带田珍下山,行至南天门十八盘升仙坊附近时,田珍被雨水冲落的石块击中头部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泰安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原告田珍为“开放型颅脑损伤,重度脑挫裂伤,脑组织外溢,原发性脑干损伤,颅骨骨折,头皮裂伤,脑疝”。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田珍的父母以被告泰山管委未尽到应尽的正常管理和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为由,要求泰山管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精神赔偿金等13项,计2422548.6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泰山管委为泰山的管理机构,应当制订游览活动的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在购票进山正常游览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但被告未能尽到应尽责任,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田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母徐永英作为田珍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冒险带田珍下山,致使田珍受伤,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2000年8月3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泰山管委赔偿原告田珍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护理人员住宿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今后常年护理费、继续治疗费、今后营养费、田珍及其父母精神损失费等13项,共计388473.31元。宣判后,原告田珍及其法定代理人田浩月、徐永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翌年1月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被告泰山管委赔偿原告田珍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常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3项共计577521.47元”的终审判决。
泰安市第一玻璃厂破产案 1994年6月27日,泰安市第一玻璃厂宣告破产。区人民法院指定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劳动等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抽调20余名干警组成5个清欠小组,对其债权全面清收,共收回债款70余万元。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第一、二清偿顺序的职工工资、税款、保险金额进行清偿,对第三清偿顺序的破产债权按8.007%的比例进行清偿。是年9月底,泰山区首起企业破产案件审结。
盗割东岳大街电缆线案 1995年9月10~15日,邹宗银利用参加泰城东岳大街御碑楼至泰安体育中心路灯安装工程施工之机,先后盗割该路段地下电缆6根,总价值8095.20万元,并将所盗电缆销售给金延文,获赃款3400元。金延文销赃后获利2000余元。翌年1月5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和销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宗银、金延文有期徒刑13年、3年。
第十六节 案例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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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振山杀子案 苗振山,系泰安拖拉机厂退休工人。1998年1月12日晚8时许,其子苗文圣酒后在家中无端打妻骂母,摔砸酒瓶、酒杯等物。苗振山闻讯后立即回家,刚进家门,苗文圣便对其破口大骂,并上前掐住其肩膀,将其摔倒在客厅的沙发上,扬言将其掐死。在家人帮助下,苗振山得以脱身。其后苗振山到卧室脱外衣时,苗文圣趁机拿起一把小椅子向其砸去,躲开后,二人又发生撕打。撕打中,苗振山顺手拿起摔掉的小椅子腿,朝苗文圣的头部猛砸数下。苗文圣头部受伤后趴在地上仍对苗振山大骂不止。苗振山气愤不已,又拿起塑料暖水瓶,朝其头部砸去,致其头面部挫伤大量失血休克而死亡。当晚,苗振山投案自首。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泰安电视台《规矩与方圆》节目曾予以报道。案件调查审理期间,被害人苗文圣的亲属及知情的单位和个人纷纷给法院写信同时反映苗文圣长期为非作歹,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虐待家人、危害四邻,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请求对苗振山依法从轻处罚。泰安机械电子学校、专用汽车制造厂160多名职工及家属联名写信,请求对苗振山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振山持械殴打他人的致命部位,事后又未采取抢救措施,致被害人大量失血休克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害人苗文圣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并多次危害社会,案发前又在家中酗酒闹事并殴打被告人及其家人,被告人的行为属义愤杀人,应依法减轻处罚。1998年4月30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对苗振山杀子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苗振山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岱宗坊被撞损案 刘灿河,系泰山区徐家楼乡小白峪村村民。1997年10月4日,刘从新泰市沈家庄镇涝坡村村民张明录处购买无牌照黄河牌自卸大货车一辆,从事个体运输。1998年5月21日晚天下小雨,刘灿河无证驾驶该车,沿红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岱宗坊时,因该车雨刷器功能不良,加之刘灿河左眼失明且超速行驶,致该车撞在岱宗坊西侧。造成柱石移位,坊体严重歪闪,额板断裂,石柱斜撑、雀替破碎。1992年6月12日,岱宗坊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列入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泰山的象征性建筑,其价值无法估量。1998年6月22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刘灿河犯交通肇事罪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泰安市文物管理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998年7月3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刘灿河违反交通法规,无证并违章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岱宗坊遭受巨大损害,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灿河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明录违反工商行政和车辆管理法规,无证经营并非法将自己购买的旧机动车辆卖给刘灿河,导致被告人刘灿河违章驾驶该车,非法从事交通运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岱宗坊严重撞损,应负次要赔偿责任。该法院判决:刘灿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告泰安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为修复岱宗坊所支付的各种费用7.51万元,由被告人刘灿河承担6万元,被告人张明录承担1.51万元。
泰山飞石砸人致伤赔偿案 1998年8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解放小学学生田珍,随其母亲徐永英及家人到泰山旅游,晚10时许购票进山,途中遇雨,徐永英母女冒雨于8月22日清晨登至山顶。山顶降特大暴雨,并伴8~9级大风,山顶人多无避雨场所,现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泰山管委)无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组织、疏导和安全警示。当日9时许,徐永英带田珍下山,行至南天门十八盘升仙坊附近时,田珍被雨水冲落的石块击中头部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泰安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原告田珍为“开放型颅脑损伤,重度脑挫裂伤,脑组织外溢,原发性脑干损伤,颅骨骨折,头皮裂伤,脑疝”。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田珍的父母以被告泰山管委未尽到应尽的正常管理和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为由,要求泰山管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精神赔偿金等13项,计2422548.6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泰山管委为泰山的管理机构,应当制订游览活动的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在购票进山正常游览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但被告未能尽到应尽责任,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田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母徐永英作为田珍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冒险带田珍下山,致使田珍受伤,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2000年8月3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泰山管委赔偿原告田珍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护理人员住宿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今后常年护理费、继续治疗费、今后营养费、田珍及其父母精神损失费等13项,共计388473.31元。宣判后,原告田珍及其法定代理人田浩月、徐永英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翌年1月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被告泰山管委赔偿原告田珍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常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3项共计577521.47元”的终审判决。
泰安市第一玻璃厂破产案 1994年6月27日,泰安市第一玻璃厂宣告破产。区人民法院指定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劳动等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抽调20余名干警组成5个清欠小组,对其债权全面清收,共收回债款70余万元。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第一、二清偿顺序的职工工资、税款、保险金额进行清偿,对第三清偿顺序的破产债权按8.007%的比例进行清偿。是年9月底,泰山区首起企业破产案件审结。
盗割东岳大街电缆线案 1995年9月10~15日,邹宗银利用参加泰城东岳大街御碑楼至泰安体育中心路灯安装工程施工之机,先后盗割该路段地下电缆6根,总价值8095.20万元,并将所盗电缆销售给金延文,获赃款3400元。金延文销赃后获利2000余元。翌年1月5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和销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宗银、金延文有期徒刑13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