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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少年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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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少年合议庭
1985年,区人民法院判处少年罪犯4人,占同期判决罪犯总数的13.33%。1992年3月,区人民法院成立少年合议庭,邀请区妇联、教委、中小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为特邀陪审员,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年,少年合议庭共审结少年犯罪案件3件,判处少年罪犯5人。1999年判处少年罪犯最多为36人。2000年,判处少年罪犯28人,占同期判决罪犯总数的9.4%。 1985~2000年,区人民法院共判处少年罪犯213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人,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的40人,5年以下的51人,拘役、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等较轻刑的112人。犯罪类型中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类犯罪180人,其它33人,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20人。罪犯中,在校学生62人,无业人员47人,工人、农民、个体劳动者95人,其它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