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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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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执行工作
1985年6月始,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审判庭负责。是年,执结案件3件。1988年3月,设立执行庭,工作人员2人。是年,执结案件60件。1992年5月始,由执行庭组织经济庭、刑庭、处乡人民法庭等人员,开展集中执行。是年,执结案件316件,执行标的额393.98万元。1999年,集中开展强制执行活动,执结案件1285件,执行标的额7031.98万元。2000年,执结案件最多为1865件,执行标的额14126.24万元。 1985~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805件。其中:经济案件4556件,民事案件3441件,行政案件738件,其他案件70件。执结案件7945件,执行标的额36157.55万元。 1988年3月~2000年底,执行庭组织召开债务人会议62次,举办债务人学习班14期,集中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在执结的案件中,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和解的4570件,占57.52%。对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故意逃避债务和对抗执行,而强制执行的46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