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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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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审判监督
1985年,区人民法院的申诉、再审案件由各审判业务庭负责审理。1986年,受理案件58件,审结40件,均为刑事案件。1989年5月始,推行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参审参议、听审参议制度和定期调卷、评审法律文书制度。6月,设立告诉申诉庭,工作人员5名。申诉再审案件由告诉申诉庭和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是年,受理案件18件,审结18件。1991年,增加民事案件审理,当年审结1件。1992年始,建立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双向监督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制度,当事人评议法官制度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制度。1993年,推行案件评查制度。6月、12月,区人民法院组织刑庭、民庭、经济庭等业务庭分别对当年上、下半年审结的各类案件逐案、逐卷、逐程序进行检查,共评查案件860件。翌年,由半年一次评查改为一月一次。1995年始,对评查结果每季度一次案件讲评,并推行审理期限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超过法定期限办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是年始,增加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全年受理经济案件4件、行政案件1件。1998年10月,设立审判监督庭,工作人员4名,专门审理刑事、经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并负责区人民法院已审结案件的评查。2000年3月始,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对个案从立案排期、送达法律文书到开庭审理、结案实施全程监督,对接近审期(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的案件适时通报,督促限期审结。至2000年,共评查各类案件19424件。 1986~2000年,共受理申诉、再审案件334件。其中:刑事案件188件、民事案件82件、经济案件63件、行政案件1件。审结330件,其中,维持原判的82件,改判的121件,撤诉、调解处理、 驳回起诉的63件,其它6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