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始,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0月12日,成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是年,受理行政案件10件,审结8件。主要是社会治安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案件。1989年4月,开展行政非诉讼案件执行工作。8月,区人民法院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实施《行政诉讼法》试点单位。9月,利用宣传栏、广播、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行政诉讼法》。10月,举办行政诉讼代理人培训班,培训区直16个部门和7个处乡共28人。是年,为区水利局、卫生防疫站等4个单位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10件,标的额20余万元。至年底,发放宣传材料1630份,直接受教育者1万多人次,受理行政案件6件,审结6件。1990年5月,举办全区领导干部马列主义哲学学习班,辅导《行政诉讼法》。 1995年10月,举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诉讼法》学习班两期,参加人员100余人。2000年7月,审结首例律师诉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是年,受理行政案件35件,结案37件,其中涉及公安行政案件22件。至2000年,为泰山区辖区内的交通、卫生、水利水产、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642件。共举办行政诉讼学习班29期,沿街设站宣传54次,散发宣传材料1.7万余份,接受法律咨询900余人次,受教育者2.4万余人次。
1988~2000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94件,审结282件。其中:政府行政裁决、侵犯财产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工商管理、交警管理、计生管理、交通管理、收容审查等8类行政案件比例上升到59.07%。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的45件,撤销和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61件,当事人撤诉的123件,裁定中止诉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53件。
第五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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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始,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0月12日,成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是年,受理行政案件10件,审结8件。主要是社会治安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案件。1989年4月,开展行政非诉讼案件执行工作。8月,区人民法院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实施《行政诉讼法》试点单位。9月,利用宣传栏、广播、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行政诉讼法》。10月,举办行政诉讼代理人培训班,培训区直16个部门和7个处乡共28人。是年,为区水利局、卫生防疫站等4个单位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10件,标的额20余万元。至年底,发放宣传材料1630份,直接受教育者1万多人次,受理行政案件6件,审结6件。1990年5月,举办全区领导干部马列主义哲学学习班,辅导《行政诉讼法》。 1995年10月,举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诉讼法》学习班两期,参加人员100余人。2000年7月,审结首例律师诉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是年,受理行政案件35件,结案37件,其中涉及公安行政案件22件。至2000年,为泰山区辖区内的交通、卫生、水利水产、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非诉讼行政案件642件。共举办行政诉讼学习班29期,沿街设站宣传54次,散发宣传材料1.7万余份,接受法律咨询900余人次,受教育者2.4万余人次。
1988~2000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94件,审结282件。其中:政府行政裁决、侵犯财产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工商管理、交警管理、计生管理、交通管理、收容审查等8类行政案件比例上升到59.07%。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的45件,撤销和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61件,当事人撤诉的123件,裁定中止诉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5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