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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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区后,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经过批准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1985年,计划内出生一胎2298人,计划内二胎225人,计划生育率98.4%,晚婚率92%。1987年3月30日,财源街道办事处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规定村(居)年终评比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1988年始,对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由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1996年11月起,对生育二胎实行按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30%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奖励 1985年,泰山区发给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后工资不足百分之百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对符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报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一次性物质奖励。1987年始,实行男、女结扎手术后,享有休假和资金补助。1990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月5元增加到10元。对符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自愿报名只生一个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加倍发放。1991年,泰安市第二棉纺厂规定对怀孕7个月的妇女减轻一半工作量。
处罚 1985年始,泰山区规定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者,扣发一季度或半年度奖金,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并收回《独生子女证》,取消独生子女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党团员、干部、职工按自行离职处理,是民办教师、赤脚医生、临时工和合同工人的辞退。1986年10月16日,泰山区规定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要立即停止“间隔式”生育工作。是年,对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但违反《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违反《条例》规定超生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加大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数额;职工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生育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发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不符合照顾生育规定又生育的,五年内不予提职、调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