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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下岗员工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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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下岗员工最低生活保障
1994年,泰山区实施下岗员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基金采取“三三制”(企业负担、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筹集分别负担三分之一)。是年,391名企业下岗员工领取生活保障金11.89万元,4名失业员工人均生活救济200元。1997年,3名失业人员领取生活救济金1832.5元。1998年8月,区劳动局印发《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试行意见》。是年,救助特困职工212名,发放救济金1.6万元,救济1476名下岗和困难职工生活保障金25万元,支付新华机器厂职工生活保障金11万元,1999年,支付5000名特困职工和下岗职工救济金和发放物资达115万元,其中救济新华机器厂特困员工3000名,支付救济金50万元。1994~2000年,救济下岗和特困职工12394名,发放物资和救济金总金额256.59万元。 1994~2000年企业员工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年度 │人数 │保障金 │ ├───────┼───────┼───────┤ │1994 │391 │11.89 │ ├───────┼───────┼───────┤ │1995 │1474 │26.00 │ ├───────┼───────┼───────┤ │1996 │65 │17.60 │ ├───────┼───────┼───────┤ │1997 │833 │11.50 │ ├───────┼───────┼───────┤ │1998 │1688 │46.60 │ ├───────┼───────┼───────┤ │1999 │5000 │115.00 │ ├───────┼───────┼───────┤ │2000 │2943 │28.00 │ ├───────┼───────┼───────┤ │合计 │12394 │256.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