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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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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泰山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凡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650元的贫困户,列入最低生活保障,所需保障资金按4:3:3的比例,分别由区、处乡镇、村三级承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户,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享受免交提留统筹等费用,适当免除义务工,子女中小学读书期间,免收学杂费,就医免收挂号、注射等服务性费用。是年,全区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4户、630人,发放保障金3.7万元。1998年为233户、634人发放保障金15万元。1999年为379户、954人发放保障金18.9万元。2000年,全区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90户、988人,发放保障金2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