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220人,其中:39人到行政事业单位,181名农村籍退伍军人回乡务农。政府出资帮助退伍军人解决住房、婚姻、医疗等共计168人,提供木材35立方米,水泥10吨,砖瓦2.9万块,建新房105间,维修旧房76间。
1986年,为农村籍退伍军人解决建房经费1.1万元,木材18立方米,钢材3.5吨,生活用煤51吨,建房30间,修房53间。是年,区民政局设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安置办兼),处乡设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站。
1987年,区民政局与公安、粮食部门为在云南边防保卫战中荣立三等功的10名农村籍战士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劳动部门安置。
1990年,城镇退伍军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50人、企业单位安置8人、新建单位安置10人。8名军地两用人才在处、乡企业就业。
1991~1992年共接受城镇退伍军人156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55人,占35%;区直企业安置101人,占65%。安置农村籍退伍军人186人,其中: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51人,扶持个体经营106人。
1993~1996年,城镇退伍军人均分配到企业。共接收城镇退伍军人230人,分别安置到计经委、国贸、乡企局、纺织公司、粮油贸易集团、建委、物资集团等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农村籍退伍军人627人,其中:推荐使用军地“两用人才”116人,村街企业安置95人,个体经营21人。下拨退伍军人困难补助款4.2万元,帮助解决住房、看病、经营困难45人次。
1997年,区政府制定《泰山区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是年始,实施安置政策、指标、程序,综合考核、公开择优安置。是年,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70人,其中区直、处乡事业单位安置9人,占安置人数的12.9%。
2000年11月2日,区政府印发《泰山区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是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到事业单位19人,区直企业单位85人,处乡镇企业121人。安置农村籍退伍军人92人。安置总人数中,担任基层干部25人,村、街企业安置36人,推荐39名军地两用人才应聘,个体经营28人。
第一节 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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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220人,其中:39人到行政事业单位,181名农村籍退伍军人回乡务农。政府出资帮助退伍军人解决住房、婚姻、医疗等共计168人,提供木材35立方米,水泥10吨,砖瓦2.9万块,建新房105间,维修旧房76间。
1986年,为农村籍退伍军人解决建房经费1.1万元,木材18立方米,钢材3.5吨,生活用煤51吨,建房30间,修房53间。是年,区民政局设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安置办兼),处乡设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站。
1987年,区民政局与公安、粮食部门为在云南边防保卫战中荣立三等功的10名农村籍战士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劳动部门安置。
1990年,城镇退伍军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50人、企业单位安置8人、新建单位安置10人。8名军地两用人才在处、乡企业就业。
1991~1992年共接受城镇退伍军人156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55人,占35%;区直企业安置101人,占65%。安置农村籍退伍军人186人,其中: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51人,扶持个体经营106人。
1993~1996年,城镇退伍军人均分配到企业。共接收城镇退伍军人230人,分别安置到计经委、国贸、乡企局、纺织公司、粮油贸易集团、建委、物资集团等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农村籍退伍军人627人,其中:推荐使用军地“两用人才”116人,村街企业安置95人,个体经营21人。下拨退伍军人困难补助款4.2万元,帮助解决住房、看病、经营困难45人次。
1997年,区政府制定《泰山区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是年始,实施安置政策、指标、程序,综合考核、公开择优安置。是年,接收安置城镇退伍军人70人,其中区直、处乡事业单位安置9人,占安置人数的12.9%。
2000年11月2日,区政府印发《泰山区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是年,城镇退伍军人安置到事业单位19人,区直企业单位85人,处乡镇企业121人。安置农村籍退伍军人92人。安置总人数中,担任基层干部25人,村、街企业安置36人,推荐39名军地两用人才应聘,个体经营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