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抚 恤 资料库:泰山区地情库 章节:泰山区志(1985—200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section/1/article/50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91/section/1/article/50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抚 恤


    牺牲、病故抚恤     1985年始,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其标准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月人均25~30元,居住城镇的月人均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月人均15~20元,居住城镇的月人均25~35元。是年,适当提高孤老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区政府规定: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领取定期抚恤金后,不能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由办事处、乡人民政府酌情给予优待。1989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5元。
    1993年,居住农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月人均定期抚恤金70元、孤老对象月人均补助75元;居住城镇的月人均抚恤金76元,孤老对象月人均补助83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月人均抚恤金60元,居住城镇的月人均抚恤金65元。1994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增加定期抚恤金10元。1996年7月,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提高抚恤金5元。1999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提高抚恤金27元。
    2000年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提高20元。
    伤残抚恤     1985年,全区在职伤残军人505人,其中:特等2人,一等21人;二等甲53人,二等乙101人;三等甲181人,三等乙147人。在乡伤残军人81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12人;二等甲5人,二等乙30人;三等甲17人、三等乙16人。是年,残废军人抚恤标准(年计算)调整,在乡残废人员:特等因战570元,因公518元;一等因战498元,因公464元;二等甲因战390元,因公350元;二等乙因战296元,因公268元;三等甲因战180元,因公180元;三等乙因战140元,因公140元。在职残废军人:特等因战132元,因公120元;一等因战118元,因公108元;二等甲因战96元,因公86元;二等乙因战84元,因公76元;三等甲因战70元,因公64元;三等乙因战60元,因公56元。全年共发放伤残抚恤金、保健金6.05万元。是年,在乡的特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助12元,二等残废军人人均每月增加6元,三等残废军人月人均增加4元。1986年,6人评定残疾等级。其中:二等甲1人、二等乙3人、三等甲2人;9名残废军人提高残废等级(二等甲提为一等4人,二等乙提为二等甲1人,三等甲提为二等乙3人,三等乙提为三等甲1人)。1987年,调整10名年老体弱、病情发生变化的残废军人残废等级。其中:三等乙提为三等甲2人,三等甲提为二等乙1人,二等乙提为二等甲3人,二等甲提为一等4人。年内评残2人(三等乙1人、二等乙1人)。1988年6月,6名在部队因公致残未享受残废补助的退伍军人办理评残手续(二等乙2人、三等甲4人)。8月1日始,革命残废军人改称革命伤残军人。1992年2月,全区670名革命伤残人员换发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其中:在职584人(特等3人、一等34人、二等甲36人、二等乙110人、三等甲201人、三等乙200人)。在乡的86人(特等1人、一等12人、二等甲8人、二等乙30人、三等甲19人、三等乙16人)。是年,伤残抚恤金发放总额20.3万元,其中:在乡伤残抚恤金7.3万元,在职伤残抚恤金8.7万元,伤残补助费4.3万元。
    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特等年人均提高150元,调整后年抚恤标准600元;一等因战提高126元,因公提高118元,因病提高118元,调整后年抚恤标准分别是500元、460元、450元;二等甲级因战因公分别提高92元,因病提高90元,调整后年抚恤标准分别是380元、360元、340元;二等乙级因战提高69元,因公提高66元,因病提高60元,调整后年抚恤标准分别是300元、280元、270元;三等甲级因战提高46元,因公提高40元,调整后年抚恤标准分别为220元、200元;三等乙级因战提高38元,因公提高38元,调整后年抚恤标准分别是170元、160元。是年,伤残抚恤金总额26.1万元,其中:在乡伤残抚恤金7.6万元,在职伤残抚恤金13.7万元。伤残补助费4.8万元。
    1999年1月,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保健)标准。处乡革命伤残人员:特等年人均提高1800元,一等年人均提高1240元,二等甲级年人均提高570元,二等乙级年人均提高240元,三等甲级年人均提高152元,三等乙级年人均提高134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特等年人均提高400元,一等年人均提高300元。6月,提高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其标准为在乡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月人均190元,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月人均130元。9月,在职的二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提高75元,二等乙级年人均提高60元,三等甲级年人均提高40元,三等乙级年人均提高35元。伤残抚恤金总额42.8万元,伤残补助和护理费4.9万元。
    2000年12月,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特等年人均提高660元,一等至三等年人均分别提高600、360、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特等、一等年人均提高180元,二等、三等年人均提高60元。是年末,全区享受伤残抚恤金129人,其中:特等4人,年人均抚恤金6000元;一等13人,年人均抚恤金4600元;二等甲级14人,年人均抚恤金2480元;二等乙级41人,年人均抚恤额1680元;三等甲级30人,年人均抚恤额1050元;三等乙级27人,年人均抚恤金额930元。全区享受伤残保健金的699人,其中:特等4人,年人均保健金1180元;一等37人,年人均保健金980元;二等甲级46人,年人均保健金515元;二等乙级128人,年人均保健金420元;三等甲级240人,年人均保健金320元;三等乙级244人,年人均保健金265元。全区各类伤残人员828人,年伤残抚恤金总额50.4万元。安装假肢、护理费等伤残临时补助费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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