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泰山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1990年3月,泰山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人事任免办法》。实行被任命人员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合格后任命,并在区人大常委会议上颁发任命书。1993年3月,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完善《人事任免办法》。1998年9月,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泰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及监督办法》。是年始,被任命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任职发言。
泰山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至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共依法任命泰山区机关工作人员599人次、免职131人次。其中:九届任职66人次、免职2人次,十届任职95人次、免职11人次,十一届任职98人次、免职6人次,十二届任职225人次、免职73人次,十三届任职115人次、免职39人次。任命泰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45人次、免职8人次;任命泰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82人次、免职42人次;任命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191人次、免职72人次;任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81人次、免职9人次。
第四节 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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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泰山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1990年3月,泰山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人事任免办法》。实行被任命人员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合格后任命,并在区人大常委会议上颁发任命书。1993年3月,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完善《人事任免办法》。1998年9月,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泰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及监督办法》。是年始,被任命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任职发言。
泰山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至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共依法任命泰山区机关工作人员599人次、免职131人次。其中:九届任职66人次、免职2人次,十届任职95人次、免职11人次,十一届任职98人次、免职6人次,十二届任职225人次、免职73人次,十三届任职115人次、免职39人次。任命泰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45人次、免职8人次;任命泰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82人次、免职42人次;任命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191人次、免职72人次;任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81人次、免职9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