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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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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监督工作
1985年6月以来,泰山区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等形式,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和“两院”工作报告和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法规和工作情况,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重大问题,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审议通过以下意见: 1986年2月8日,泰山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查视察制度》、《关于加强同“一府两院”工作联系暂行办法》等。7~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重点对实施《义务教育法》、泰城街道卫生情况、民政工作、区直工业改革情况开展调查,提出审议意见。 1987年9月,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实施《土地管理法》、《治安处罚条例》和开展执法大检查情况开展调查。 1988年4月,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泰山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行监督的试行办法》。 1990年,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二五”普法、“一五”依法治区情况和实施《行政讼诉法》情况,提出审议意见。 1992年,制定《泰山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 1993年7月始,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泰山区高产高效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经济、外向型经济、乡镇企业发展、建筑开发业等情况,实施《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情况和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视察,听取政府、“两院”相关的工作汇报,并分别提出审议整改意见。 1994年4月,区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人大代表评议区政府职能部门及“两院”工作的试行办法》,会同中共泰山区委组织部,首次评议区人民政府9个职能部门及“两院”工作。 1995年始,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区技术监督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局、区农行、华联商厦等10个单位,聘请60名区人大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分别颁发聘书,定期应邀参加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接受工作监督。 1998年5月始,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实施《义务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食品卫生法》情况,对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农业产业化和旅游观光农业、个体私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区直工业、建筑开发业等开展调查视察,提出审议意见。 1999年8月始,泰山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年始,定期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开展述职评议。 2000年4~10月,先后对企业改革改制、商业、旅游业、农业和农村工作和全区“三五”普法和“二五”依法治区工作等进行调查视察,提出审议意见。至2000年底,泰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重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36次,提出审议意见120项。组织全区执法检查3次,市、区人大代表视察15次,单项法律法规执法检查10次。共召开常委会会议111次,共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245次,提出审议意见237项,整改意见建议1770余条。其中:关于泰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16次、16项、80余条,关于经济工作方面的56次、56项、400余条,关于社会事业方面的150次、135项、1200余条,关于“两院”工作方面的15次、15项、50余条,关于评议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方面的8次、15项、40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