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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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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1998年6月,区环保局将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等35项环境目标分解到各站(室)。1999年,区环保局先后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开发建设活动环保审批程序》、《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环境保护执法错案追究办法》等17个行政工作程序。2000年,配合“一控双达标”(国务院规定,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简称“一控双达标”。)和环境目标责任书,泰山区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年”活动。区政府公布《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一控双达标”和“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工作考核办法》,实行环保一票否决。2000年5月,编印《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规范化制度与程序汇编》。年内,区人大进行两次环保执法检查。9月,泰山区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规范化工作,经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和泰安市政府法制局联合检查验收合格。 1998~2000年,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