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税 收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二节 税 收
建区后,农业税类由区财政局征收,其它税种由区税务局征收。工商税类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奖金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1种。1993年12月增至33种。1994年1月,工商税由33种减少到18种。8月,泰山区地税局征收工商税种有:营业税、屠宰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体业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 1985~1993年,泰山区征收工商税20877万元。1994~2000年征收工商税38844万元。1985~2000年共征收工商各税59721万元(未含国税局征收的各税)。 农业税 1985年始,农业税按粮食亩产700公斤的15%计价征收,代金与征收实物相结合。1987年,改为征收代金,由处乡征收。农业税减免按“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原则,由土地减少或遇灾单位申请,处乡财政核实,区政府批准。1985~1988年,全区农业税平均税率为当年亩产量的2.1%。标准粮计税价格为0.4元/公斤。4年共收税金152万元。1989~1991年,标准粮计税价格为0.45元/公斤,共收税金118万元。1992年,标准粮计税价格为0.5元/公斤,1993年计税价格为0.68元/公斤,1994~1995年,计税价格1元/公斤,1996~1998年,计税价格1.46元/公斤,1999年,计税价格1.36元/公斤,2000年,计税价格1.18元/公斤。1985~2000年,累计应征额为1591万元,灾情减免150万元,实征1441万元。 农业特产税 1987年4月1日开征,由处(乡)征收。1988~1993年按特产税产量定税征收,共征收106万元。1994年起,特产税纳税实行申报。1994~1996年间,征收特产税150万元。1999年征收特产税89万元,为历史最高。1987~2000年,共征收556万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开征,由财政局集中征收。先征地,后纳税。税率:岱庙、财源、泰前三个街道办事处,每平方米6元;粥店街道办事处、上高、徐家楼乡每平方米5.2元;大津口乡每平方米4元。当年应征额为80万元,其中:全民单位40万元、集体单位20万元、农民20万元。农民占用耕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实征70万元。1989年始,实行先缴税,后办征地手续。是年征收175万元。1992年该税改由处乡财政所征收。1995年征收112万元。2000年征收144万元。 契税 1986年开征,由处(乡)按属地征收。税率:买卖契税,按卖价6%,典契税,按典价3%,赠与税,按时值6%。至1988年征收1万元。1989年征收4万元。后征收额逐年增长,1994年征收202万元,1996年征收571万元。1998年,买卖契税税率调为3%。是年,征收额570万元。2000年契税征收最高额为720万元。 营业税 1984年10月1日恢复征收。1985年全区征收513万元。1993年征收1951万元。至1993年共征收11065万元。1994年,税制改革,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由地税局征收,是年征收971万元。批发、零售等行业营业税改由国税局征收增值税。1996年7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由国税、地税局共同征收。2000年征收3725万元。1994~2000年共征收15082万元。 资源税 1999年9月开征,对开采天然矿泉水、建筑用沙、粘土及建筑石料征收资源税。省庄、邱家店镇划归泰山区后对两镇的河沙、石灰石开采开始征收资源税,至2000年共征收40.6万元。 印花税 1988年恢复征收。对从事商事活动、财产转移、权利许可证授受等行为而书立、使用、领受的凭证征收该税。至2000年全区共征收833万元。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1日恢复征收。范围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乘人汽车、载货汽车、非机动车,实行不同税额的年度征收,对涉外企业征收车船牌照使用税。至2000年,全区共征收873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起,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所交“三税”总额依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泰山区税率为7%。至2000年全区共征收1371万元。 屠宰税 1995年恢复征收。征收对象包括工业收购或屠宰牛、马、驴、骡、猪、羊的单位和个人。牛、马、驴、骡每匹(头)征20元,猪每头征10元,羊每只征2元。当年征收24.9万元,1999年最高征收87万元。至2000年底全区累计征收271万元。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6年开征,当年征收1.5万元。至1993年底全区共征收26万元。1994年1月1日取消该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7月恢复征收。1985~1991年共征收10.1万元。1991年后未再征收。1994年1月1日取消该税。 牲畜交易税 1985年征收1千元,1986年征收2千元。1994年1月1日取消该税种。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对国营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利用更新改造资金、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各种自有资金及贷款等从事建筑工程,均按总投资额依税率10%计征。1985~1993年共征收339万元。1994年停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2年始,对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和个人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此税属泰山区骨干税种。是年征收1.9万元。1999年下半年开始减半征收。是年征收1817万元。2000年清缴往年欠税599万元,是年停征。1992~2000年全区共征收7018万元。 房产税 1987年开征。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按年计算;分季缴纳。1987年征收34万元。2000年征收1248万元。至2000年底累计征收4500万元。 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按33%税率征收。1994~2000年地税局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共征收税金4100万元。国税局对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共征收665万元。 土地增值税 1997年开征,由地税局征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30%、40%、50%、60%四级超率累计税率征收,当年征收2千元。2000年征收119万元。1997~2000年累计征收133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泰安市规定,泰山区范围内(除大津口乡外)凡在泰城范围内东至迎春路、西至龙潭路、南至灵山大街、北至岱宗大街,南关路、原仓库路、科山路两侧的土地,每平方米征1元;上高乡和徐家楼乡辖区内的土地,每平方米征0.30元。1989年征收33万元,2000年征收569万元,1989~2000年累计征收2005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6年征收26.10万元,1991年征收额增至178.70万元。1985~1993年共征收793.80万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并入企业所得税。 产品税 1985~1993年共征收1440万元。1994年1月1日税制改革后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 1984年10月起征收增值税。1985年征收5千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是年征收1415万元。1994~2000年共计征收36224万元。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从工商所得税中分离出来,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1993年累计征收1320.10万元。1994年并入企业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1日起征。1988年征收6千元,1992年最高征收15万元,1988~1993年共计征收46万元。1994年并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起征。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为5~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为5~35%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为20%,并按应征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为20%。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委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科学、体育等奖金,以及其他10个方面免征个人所得税。1994~1995年由国税局征收,1995年征收169万元。1996年始归地税局征收,1996~2000年共征收4009.3万元。 1999年11月1日,开始国税局征收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20%。至2000年底,共征收551万元。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对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雇用8人以上营利性经济组织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35%。1990~1993年全区共征收35.8万元。1994年并入个人所得税。 消费税 1994年起,国税局对在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征收消费税,至2000年共征收321万元。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1996年7月1日开征,由国税、地税局共同征收,至2000年共征收686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由国税局征收,至2000年共征收126万元。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对各项预算外资金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专项基金。1985~1993年泰山区共征收176.6万元。1994年停征。 教育费附加 1986年,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征收1%教育费附加。由各处乡财政部门负责征收,1989年改由区税务局征收。1989~1993年共征收107.70万元。1994年起由区地税局征收。1994~2000年共征收577.80万元。 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1日开征,对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按10%计征。1989~1993年全区共征收96.8万元。1994年停征。 文化事业费 1997年7月,对娱乐业、广告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局征收。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当年征收文化事业费3千元。1997~2000年共征收1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