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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处乡镇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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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处乡镇财政管理
1986年,岱庙办事处设立财政所。年底,全区7个处乡均成立财政所。财政所实行双重领导,人、财、物由处(乡)管理,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是年,区政府对处(乡)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1989年,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缴(或定额补助),收支挂钩,短收自负,收入递增比例包干办法。1992年,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加总额提成。1993年,实行核定收支,定期上缴,超收分档分成。1995年3月8日,区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处乡财政体制的意见》,对收支范围、总额提成及超收分成计提、支出与农业四税任务完成比例挂钩等作出具体规定。1996年,区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处(乡)财政体制的意见》,对处乡实行核定基数、定比分成,增长分成、环比计算,定额补贴、逐年递减,收支挂钩、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区对处(乡)的财政管理由事无巨细转为政策引导、宏观管理。处乡形成事权与财权统一,责权利结合的一级财政。处乡财政建立预算、决算、农税管理、财务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等制度,取消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实行预算外资金集中管理、集中支付制度。是年,区财政局制定《进一步完善农业四税票证管理使用办法》,对票据领用、审核、传递诸环节作出具体规定。1998年,票据统一管理延伸到村街。1999年,区划调整后,粥店财政所划归郊区,省庄镇、邱家店镇财政所归属泰山区财政局。2000年,处乡镇实行政府采购和工资统一发放。